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政府投资项目工作流程的
通???? 知
嵩政办〔2016〕7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建立健全科学的政府投资决策、建设和监督管理制度,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在促进全县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流程。
一、纳入管理的投资项目范围
本流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县本级财政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建设资金、政府融资的资金、国际金融组织及外国政府贷款和按规定使用的其他政府性资金投资的项目,以及政府采用PPP模式运作的建设项目。
二、纳入管理的投资项目确认依据
纳入管理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按下列依据确认:
(一)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投资项目,县党政联席会、县委常委会、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书记、县长现场办公会,以正式文件(含会议纪要)形式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
(二)经国家、省、市发改、财政等部门批复并拨付专项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
(三)凡不符合上述来源和依据的项目,县发改部门一律不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县财政部门一律不安排资金。
三、纳入管理的投资项目实施程序
(一)项目审批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审批制。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由县发改部门审批立项,分别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按照国家、省、市的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其项目审批材料经县发改部门初审,并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
1.政府投资项目要按照规定编制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编写,也可由取得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2.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建设单位分别向规划、国土、环保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等手续,并委托工程咨询机构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3.县发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独立咨询机构或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估;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影响重大的、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建设项目,应当征集社会各界意见,必要时依法组织听证。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或者可能对社会公众生产生活造成重大影响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4.项目建设单位依据经审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县发改部门在审批初步设计和概算前,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对初步设计、概算进行评估或者组织专家评审。概算总投资超过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估算总投资10%以上,或者建设单位、建设性质、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工艺技术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县发改部门批准。否则,行业主管部门不予验收,审计部门不予审计。
5.县发改部门应当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资料完整且符合相关要求)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予以审批的决定,或向上级项目审批机关提出审核意见。
需要进行评估或听证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二)项目报建
1.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抗震、文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手续。
2.施工图设计及预算编制。项目建设单位依据县发改部门批准的初步设计方案,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编制工程预算,预算应当控制在批准的项目概算内。
3.项目预算评审管理。项目施工图纸设计及预算编制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持相关资料报县财政部门进行预算评审。预算(招标控制价)评审时限为10个工作日,自建设单位送交评审所需完整资料的时间计起。财政部门出具《预算评审结论》,结论确定的工程评审价格作为项目招标或采购的最高控制价。项目预算确需变更的,增加金额在该项目中标总价10%以内且不超过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2016年-2017年限额标准为50万元),报财政部门审核,并报请主管县领导和常务副县长审批。增加金额超过该项目中标总价10%或在当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2016年-2017年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必须上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审批;增加金额超过该项目中标总价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必须上报县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批;且需重新进行财政评审,按照政府采购程序进行招标。
(三)项目招投标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以洛阳市每年下发的《市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规定为准,2016年-2017年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下的,可由项目建设单位自主选择施工企业。
2.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在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含限额标准,2016年-2017年限额标准为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采购单位可以依据项目情况选择竞争性谈判和询价等非招标方式采购。其中,预算金额 100 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的工程项目,包括涉及企业专营或国防专项工程,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在随机抽取的政府采购监督员监督下进行采购。涉密项目属机密级的,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以不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由采购单位自行组织采购。
3.政府投资项目预算金额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招投标活动必须进入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
4.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自主选择招标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认定的相应资格等级范围和招标人委托代理的权限依法开展招标代理活动,制止和取缔无资质或超越资质许可范围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中央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办理相关招标事宜。
5.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建设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1)涉及国家安全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2)抢险救灾的;
(3)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4)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5)潜在投标人少于三个,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
(四)项目建设管理
1.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制度,其勘察设计、施工、设备材料采购、工程监理以及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依法订立合同。
2.政府投资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依法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理,控制工程进度、工程造价,确保工程质量。
3.政府投资项目实行法人责任制。由项目法人对项目的策划、资金筹措、建设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全过程负责。
(五)项目竣工验收、决算审计
1.项目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及时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相关项目资料、各项手续等进行竣工验收。
2.项目建设单位持工程决算书和竣工验收报告,报县审计部门审计,审计部门在审计通知书确定的审计实施日起三个月内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出具审计报告。审计部门对项目变更部分的决算审核,依据本流程中项目预算变更有关规定执行。财政部门依据工程决算审计报告和竣工验收报告,结算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
本流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嵩县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嵩政〔2015〕5号)及《关于完善政府投资项目及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嵩政办〔2016〕3号)同时废止。
施行期间,如法律法规和政策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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