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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政办〔2018〕57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 ? 2018年6月25日    

嵩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

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若干意见》(豫政〔2016〕27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河南省环境保护厅?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露天矿山开发与综合整治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8〕16号)及省、市、县环境污染防治攻坚工作要求,现就做好我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生态环境理念,推进矿山绿色发展。根据“宜林则林、宜草则草、适地适树、尽快恢复”的原则,强化乡镇政府的属地管理和矿业权人的主体责任,落实行业部门的监管责任,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对历史遗留破坏区域进行植被恢复,逐步消除矿山露天污染、恢复矿山绿化覆盖及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区域生态环境,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赢。

二、工作原则和目标任务

各矿业权人是本矿区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任务的责任主体,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按照属地负责和部门监管职责,监管矿业权人认真落实矿山环境治理与土地复垦任务。各矿业权人根据“宜林则林、宜草则草、适地适树、尽快恢复”的原则,制定可操作的年度实施计划,因地制宜地持续推进矿山土地复垦、矿山迹地绿化、废渣清理等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有关单位要依据各自职责,严厉打击非法开采、滥采乱挖、严重破坏矿山生态环境的行为和人员,持续开展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工作,使我县矿山及区域生态功能得到有效恢复。

三、矿山生态恢复治理标准

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根据矿山企业的开采矿种、开采规模、采区布局实行重点突破,有序推进。

(一)对于新设矿山,强化源头管控。按照规划控制、计划投放、市场配置原则,严格采矿权准入机制,提高环保准入门槛,从严控制矿业权设立。自然保护区、景观区、居民集中生活区的周边和重要交通干线、河流湖泊直观可视范围(以下简称“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范围内禁止开采范围以内,不再新设露天采矿权。新设采矿权的,要严格执行规划、环保和安全准入论证;同时,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和环保“三同时”制度(安全设施和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凡手续不健全,设施不完善的,一律不得开工生产。

(二)对于生产矿山,强力推进矿山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矿山企业作为已破坏生态环境恢复的实施主体,要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积极筹集资金,及时开展矿山生态恢复工作。实行边开采边恢复,做到矿山生态恢复工作不留“老账”,不欠“新账”,做到开采一片,恢复一片,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持续改善。

(三)对于露天矿山,大力转变矿山开采方式。已设露天矿山必须采用台阶式开采方法和中深孔爆破作业。凡能够转为非可视面开采的,要限期转入非可视面开采,并严格落实露天开采边坡安全防护措施。露天开采矿山矿区范围内有多个矿体的,要根据生产能力、矿体赋存状态和矿体规模,科学合理制定开采顺序,闭坑一个恢复治理一个,凡历史遗留废旧采坑没有得到有效治理的,一律不得批准新的采坑开工生产。对矿区内的裸露区域进行全面绿化治理,暂不能栽树植草的,要全部绿网覆盖。在2020年前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实现矿山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生产废水循环利用,矿山粉尘有效防治,矿山环境显著改善。“三区两线”及特定生态保护区周边禁止露天开采范围内的露天矿山要在2020年底前全部整改关闭到位。

(四)对于关闭退出的矿山和历史遗留矿山的环境问题。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对有责任主体的,由矿山企业落实矿山环境治理恢复责任;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当地政府出资或吸收社会资金投入进行治理。

(五)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行为。以“打非治违”专项整治为契机,继续保持露天矿山秩序整顿高压态势,坚决打击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占地等违法违规行为,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构成刑事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要将矿山生态恢复工作与各部门业务审批工作挂钩,对未开展矿山生态恢复工作或开展矿山生态恢复工作不到位的矿业权人,国土、环保、林业、安监、公安、发改委、电业等有关部门采取停批相关手续;采取限批相关手续的,要上报政府会商处理,进一步推进矿山生态恢复工作深入展开。

四、方法和步骤

本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自2018年6月25日开始,11月10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部署阶段(6月25日—7月10日)

明确本次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内容与要求,各矿山企业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内部职能机构分工,研究工作方案,部署工作任务。

(二)自查阶段(7月11日—7月15日)

矿业权人和乡镇政府要按照要求认真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报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土资源局405房间)。

(三)集中核查阶段(7月16日—7月25日)

在自查的基础上,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单位到企业进行全面检查、核查。

(四)问题整改阶段(7月26日—11月10日)

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对本次检查发现的问题分门别类,开展整改工作,对于检查发现矿山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移交到执法部门查处;对于矿山企业不按照有关方案生产或者开展治理工作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对拒不整改或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的矿山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整顿。

五、措施和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为加强矿山生态恢复整治工作的领导,依据《嵩县环境污染攻坚指挥部关于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紧急通知》(嵩环攻坚〔2018〕19号)要求,成立嵩县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华 阳(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副组长:张志强(县国土局局长)

    高建中(县环保局局长)

    王建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科级干部)

成 员:程远瞻(县财政局局长)

    苏海涛(县林业局局长)

    齐向前(县安监局局长)

    张永良(县公安局政委)

    索现军(县水利局局长)

    武幸民(县黄金局局长)

    万志敏(县科工委主任)

    杨鲲鹏(县供电公司总经理)

方英伟(车村镇党委书记)

高黎明(城关镇镇长)

李 兵(田湖镇镇长)

陈红伟(旧县镇镇长)

石树立(闫庄镇镇长)

郭利伟(德亭镇镇长)

赵永峰(大章镇镇长)

张会武(白河镇镇长)

王建武(纸房镇镇长)

杨丽娟(饭坡镇镇长)

邢一波(九皋镇镇长)

石 洁(大坪乡乡长)

马根芳(何村乡乡长)

韩明业(库区乡乡长)

张国强(木植街乡乡长)?

郭汉生(黄庄乡乡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嵩县国土资源局(405室),张志强任办公室主任,高建中、苏海涛、齐向前任办公室副主任,仝小川、贺松峻为联络员。负责日常信息搜集、协调、上传下达、台账建立、督导检查和整改工作,联系电话:0379-66320363,邮箱:sxgjb0018?@163.com。

领导小组下设四个攻坚整改工作组,分包各乡(镇),制定可操作实施计划,督导整改工作。?

1.国土局、黄金局分包:旧县镇、大章镇、车村镇、白河镇

2.林业局、电业局分包:木植街乡、黄庄乡、饭坡镇、九皋镇

3.安监局、公安局分包:城关镇、纸房镇、何村乡、德亭镇

4.环保局、水利局分包:田湖镇、闫庄镇、大坪乡、库区乡

上述四个组排名第一的为牵头单位、第二的为配合单位,每周保证巡查一次,对发现问题及时会商、处理,确保工作及时推进、顺利开展。

(二)相互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矿山企业、乡镇政府、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和本方案的工作要求,密切配合,扎实开展治理工作,全力抓好方案落实。要认清形势,提高政治站位,围绕本工作方案的总体目标和任务,及时解决治理工作中的组织、协调等实际问题,确保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落实到位。

(三)资金和技术保障。对有责任主体的由矿山企业自筹资金按照矿山环境恢复治理方案进行矿山环境治理,对责任主体灭失的,由当地乡镇政府出资或吸收社会资金治理;县政府验收合格后给予奖补;整体工作聘请有资质的技术单位编制矿山环境治理方案进行有效治理。

(四)加大宣传力度,畅通举报渠道。利用多平台、多方式,加大对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的宣传工作,提高全县人民的生态保护意识,明确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工作的目的、意义。以责任主体自查、群众举报相结合,对群众举报的矿山环境问题,快受理,紧调查,真落实,详报告,使矿山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无死角。

(五)严格督查考核,以追责促管理。将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任务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内容,对行动快、效率好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嘉奖,对未按要求完成矿山治理任务的有关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对矿山企业不能履行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义务的,要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5日印发


相关链接:《嵩县矿山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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