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办〔2018〕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管理,提高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效率,确保扶贫等县重点项目及时实施到位,根据财政部、省、市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办法》和嵩政办〔2016〕71号文件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县政府投资项目财政预算评审操作规程提出如下意见:
一、财政预算评审范围
凡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财政预算评审。主要包括:
(一)县财政预算管理的本级财力安排的投资建设项目;
(二)纳入县财政预算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融资资金和国债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
(四)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政性资金投资的项目。
按照豫政办明电〔2017〕154号文件规定,零星、分散的扶贫项目投资预算(扶贫资金预算投资额20万元以下),可由项目主管部门(单位)或乡镇审定,财政部门不再进行预算评审。项目实施后由审计部门进行审计。
二、财政预算评审项目资金控制及来源
各单位、乡(镇)在项目实施上要严格遵循“量入为出,量资建设”的原则,工程量设计及施工图预算坚决按照上级安排资金进行。未按规定程序报经审批同意,擅自超出部分县财政不予负责。各单位、乡(镇)在项目预算评审请示中要明确写出项目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来源主要分以下几种:
(一)全部上级财政专项资金。要注明资金类别和资金文件;
(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加地方财政配套。要注明资金配套文件和相关内容,并报经政府批准。否则县财政不予配套;
(三)县级财政安排资金。要按照嵩政办〔2016〕7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提供政府工作报告或县委常委会、县党政联席会、县政府全会、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书记及县长现场办公会相关会议纪要依据。除以上形式确定的政府投资项目外,其它形式确定的项目县级财政不安排资金;
(四)项目单位自筹。要提供发改部门立项文件。
三、项目预算评审报审程序和资料清单
(一)项目预算报审程序
1.向县政府写出项目预算财政评审批示,经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字批准;
2.县政府签批后的请示报送财政局评审;
3.项目单位将批准后的评审请示、项目施工图、项目施工图预算等相关材料一并送交财政评审中心。
扶贫搬迁项目要有图纸会审证明,均衡县项目要加盖“嵩县创建全国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工作指挥部”专用章。
(二)预算评审一次性报送材料清单
1.项目预算评审请示(原件),项目单位要保留复印件;
2.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
3.项目施工设计图纸(加盖项目单位、设计单位印章);
4.项目施工图预算(加盖项目单位公章)。施工图预算必须与施工图相符,同时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请示》中审报的金额;
5.项目施工设计变更资料。设计变更必须由设计方、建设单位共同盖章。
四、项目预算财政评审操作要求
(一)评审请示签批后应及时送达财政评审中心;
(二)资料报送必须一次性报送完整,在评审过程中不能反复修改或补充;
(三)送审资料(图纸、预算书)必须加盖项目单位公章,送审人必须登记送审时间、联系方式、邮箱;
(四)送审请示中必须注明项目资金来源;
(五)项目评审结论传送给项目单位后,要求项目单位必须在5日内反馈意见,逾期不反馈意见者视为认可结论;
(六)严格遵守“先评审,后招标,先评审,后施工”的规定,对已施工项目财政不予评审(特殊情况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财政评审从接到完整项目资料起原则上必须七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任务,特殊情况特事特办。
(八)规划、设计、监理、勘察等项目经财政评审中心评审后,要按照嵩政办〔2017〕97号文件要求,一律实行定点管理。项目单位必须在各定点企业范围内选择或抽取中标服务企业并签订合同。详细情况见嵩政办〔2017〕97号文件。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4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