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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政府办 时间:2018-10-20

嵩政办〔2018〕6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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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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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7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豫发〔2017〕15号),切实摸清我县农村集体资产家底,理顺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按时完成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任务,根据农业部等9部委《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农经发〔2017〕11号)和河南省农业厅等10厅(局、委)《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的通知》(豫农经管〔2018〕2号)要求、洛阳市农业局等10局(委、办)《关于印发洛阳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实施方案》(洛市农〔2018〕31号)要求,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核清全县各类农村集体资产数量,明晰农村集体产权归属,健全集体资产台账和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农村集体资产监管信息化平台,强化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保障集体和农民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为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盘活农村集体资产,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实aac00eefa0a5df0c1c1fc90884cffcb0.png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客观公正。统筹考虑历史原因和实际情况,明确集体资产产权归属,保持集体资产的完整性。因地制宜,因村制宜,分类指导,选择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客观公正,维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财产权益。


坚持合理合法。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财经制度,确保清产核资结果真实准确,工作稳妥有序,风险可控,社会稳定。


坚持群众参与。充分相信、依靠、发动群众,组织农民参与,接受农民监督,清查结果要公示公开,得到农民群众认可。


坚持部门协作。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利用好各方的改革、确权、登记成果,形成推进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合力。


三、主要任务


(一)清查核实资产


1.清查对象:全县有集体资产的乡镇,所有行政村、村民小组,撤村建居后的社区。


2.清查范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0feeb343e7bf8e3ae88b80765197c1e2.png性资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也要纳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范围,并按照有关政策规定进行登记。


3.清查方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要分类实施。对于经营性资产清查,重点核实集体统一运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做到账证相符、账实相符,推进确权到户和股份合作制改革。对于资源性资产清查,重点查清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要继续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加强与土地、林地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对于非经营性资产清查,重点做好资产登记,建立健全集体公益设施统一运行管护机制。


(二)明确产权归属。要根据集体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的原则,从兼顾国家与集体利益、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便利实际管理出发,将集体资产确权到所属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对于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要把所有权确权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名下。


(三)健全管理制度。要建立集体资产登记制度,按照资产类别建立台账,及时记录增减变动情况;建立资产保管制度,明确资产管理和维护方式,以及责任主体等;建立资产使用制87e27225aac5a7626fbe6c10c32c24bc.png度,明确资产发包、租赁等经营行为必须履行民主程序,实行公开协商或招标投标,强化经济合同管理;建立资产处置制度,明确资产处置流程,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建立健全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今后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核查,掌握资产变动情况,及时上报变动结果。


(四)加快平台建设。推进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信息化平台建设,录入、校验、审核清产核资数据,逐级进行汇总上报。同时,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赋码、农村集体财务会计核算、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等相关内容纳入平台管理,切实提高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水平和效率,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四、时间要求


根据中央、省、市文件要求,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自2017年开始,到2019年底结束。资产清查登记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我县清产核资工作时间节点总体安排是:2018年7月,全面启动清产核资工作;2019年4月底,全县清产核资任务基本完成;2019年10月底,汇总、上报清产核资数据,全面总结清产核资工作。


按照本次清产核资要求,以规定的登记时点为基点,做好资产清查核实和数据填报工作。期间,条件成熟的乡镇可压茬推进成员资格认定、经营性资产折股量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等工作。


五、工作步骤


ae019404e3c93eed554e420e2b31bf4d.png(一)准备阶段(2018年7月底前完成)


1.制定工作方案。各乡镇要按照中央和省、市、县有关清产核资的政策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研究拟定清产核资实施方案、工作细则等配套文件,规范清产核资程序、明确清产核资结果审批流程、细化清查明细表和登记表,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工作提供支撑。


2.开展宣传培训。各乡镇要组织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专题培训,县级层面主要培训乡镇分管负责人、业务骨干等。各乡镇负责所辖村、组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培训。要组织熟悉农村工作、了解农村政策的县乡干部,分别到乡镇、村组开展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要利用广播、电视、网络、印刷宣传标语和政策手册等办法,广泛进行宣传动员,为清产核资营造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2019年4月底前完成)


清产核资包括逐项清理集体各类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确认资产所有权,调整处理会计账务等内容,重点要抓好清理、登记、核实、公示、确认、上报等六个环节。


1.资产清理(2018年9月底前完成)。以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为单位,组织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和村务监督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主要负责人、村会计(含报账员)、或村民主理财小组成员以及三老干部、村民代表参加的工作小组,根据农业部等9部委下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规定,负责对集体资产进行逐笔逐项清理。集体资产的清理,要81db54cfef5b3abb231cbe44c560daf7.png以村会计账或村级财务会计委托代理服务中心的账目为依据,坚持账内账外相结合,全面盘点资金、实物、核实债权债务等资产,全面清点品种、规格、型号、数量,查清来源、去向和管理情况,完善账目记录,规范会计账簿,真正做到账实相符;对资源的清理,要利用有关部门已经确权登记成果或采取实地勘测丈量的方式,查明实际数量及其权属。在清理过程中,乡镇要抽调干部和懂财务的人员驻村开展督导工作。


2.资产登记(2018年11月底前完成)。按照农业部统一制定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清理一项登记一项。乡镇、行政村(社区)、村民小组分别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清查登记表。资产的登记要按类别详细登记其名称、数量及使用情况。登记的内容要全面、真实、准确,做到不遗不漏。


3.资产核实(2019年1月底前完成)。行政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织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村民主理财小组、各村民小组组长和村民代表参加(已参加集体资产清理小组的不得兼任集体资产核实小组成员)核查组,负责对清理登记的集体资产情况进行逐项逐笔核实,重点核实集体资产的数额、权属、台账与实物、处置与管理等情况。经核实后的资产,要做到数额无误,产权明确,现状清楚。


4.资产公示(2019年2月底前完成)。核实结束后,由行政村、组清产核资工作小组,负责将集体资产情况逐项逐笔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天。公示期间,行政村(社区)要安排工作小组人员,接待农民群众的咨询和385c4751336ba7d3ebbe96f978949a5b.png反映,并认真做好记录和解释工作。凡在公示期间群众对集体资产情况有异议的,都要认真进行核查再公示,直至农民群众认可。对核查不清或有权属争议的集体资产,不得进入确认程序,列为“待处理问题”,上报上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


5.资产确认(2019年3月底前完成)。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审议清查核实结果,审议认可后由乡镇再进行校验核对,并予以确认,登记造册,建立集体资产监管台账。


6.资产上报(2019年4月底前完成)。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确认通过的集体资产清理结果,由清产核资工作小组组长签字,并经村支部、村委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盖章后,上报乡镇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领导小组,乡镇将确认后清产核资数据报送县级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公室,县级再进行校验,确认无误后报市农业局,由市里汇总后上报农业厅。


(三)总结阶段(2019年10月底前完成)


各乡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要组织力量,对所辖行政村(社区)和村民小组清产核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进行整改。要及时组织开展成果验收,以乡镇为单位,编写工作总结报告,形成乡镇、村、组三级集体资产负债汇总表和资源性资产清查登记汇总表。乡镇对所辖行政村(社区)清产核资情况进行核查。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部分乡、村进行重点抽查。抽查的重点是工作程ae2a86329b704fec07514a2135429592.png序是否合法合规、资产清查是否全面准确、登记台账是否规范健全等。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央和省、市明确要求,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县乡党委书记要亲自挂帅,承担领导责任,建立省市指导、县级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的工作机制。我县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县委书记任组长,全县清产核资工作由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局,由县农业局会同县委农办、县财政局等相关成员单位配合实施。为加强对全县清产核资工作的统一指导,县委农办、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水利局、县卫计委、县林业局、县教育局各明确一名领导协助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各乡镇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的清产核资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亲自挂帅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抽调财政所或乡镇农村集体“三资”监督管理服务中心等懂财务账目人员组成办公室,进行具体业务的指导及协助村级账目的调整,乡镇机关干部驻村指导。村组成立相应工作小组对本村组的资产、资源按程序进行清理、核实等具体操作。


(二)明确职责。县委农办会同农业局负责牵头工作;县农业局负责搞好宣传、培训、指导工作及提供农村承包地确权成果;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工作经费;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宅基地确权成果;林业局负责提供林地确权成果;水利局负责提供水利工程相关权属数据;文广新局负责提62ac7de79e0398b2b19e0338c49dc2da.png供清产核资相关权属数据;教育局和卫计委负责清产核资过程中相关集体资产的权属界定。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所有村组的清产核资工作,并对此项工作负主体责任。


(三)保障经费。省市要求把清产核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予以保障,拟定每个村补助不低于6000元,县财政也拟向每个村进行补助,要求各乡镇也要把清产核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确保不增加村级和群众负担。


(四)加强问题查处。要认真查处清产核资中发现的问题。对没有登记入账或者核算不准确的,要按照农业部等9部委下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及时登记入账或者调整账目;对长期借出或者未按规定手续租赁转让的,要清理收回或者补办手续;对侵占集体资金和资产的,要如数退赔,涉及违规违纪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要结合此次清产核资工作,组织力量对集体财务管理混乱的村进行集中清理整顿,防止和纠正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行为。


(五)加强督导检查。清产核资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县委农办、县农业局要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各乡镇清产核资工作进行督导检查。督促各乡镇既要积极主动,按照规定的程序开展清产核资工作,也要注重稳妥,严格把握政策界限,防止损害集体和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要建立信息直报制度,定期上报工作进度,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提出对策和措施,帮助基层解决。对工作不到位,清理不彻底3a8e5e244cb22e4257b45cdbde77de2c.png的,要严明责任,限期整改,确保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如期完成,为全面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必要的基础保证。



附件:1.全国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2.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


   3.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填报说明















附件1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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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稳步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精神,切实摸清农村集体家底,理顺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关系,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防止集体资产流失,夯实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基础,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对象是:乡镇、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包括未建立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组集体经济组织不健全,代行其集体资产管理职能的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或其他单位,撤村建居后代行原集体经济组织职能的社区居民委员会,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等。


第三条 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的范围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资源性资产;用于经营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集体投资兴办的企业及其所持有的其他经济组织的资产份额、无形资产等经营性资产;用于公共服务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方面的非经营性资产。重点清查核实未承包到户的资源性资产和集体统一经营的经营性资产以及现金、债权债务等。


第四条 清产核资登记时点定为2017年12月31日。


第五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按照清查核实、公示确认、建立台账、审核备案、汇总上报、纳入平台管理等操作程序进行。


e9d4faf6338ea11263ef04b35a070aa7.png清查核实应当以登记时点为基点,在清查日采取倒轧的方式对清查核实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条 清产核资工作要坚持民主公开,依靠和发动群众,组织群众参与、接受群众监督、得到群众认可,清查结果要向全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公示,并经成员(代表)大会确认。清产核资结果公示期间,要安排专人答疑解惑。



第二章 集体资产清查



第七条 流动资产清查,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等。


现金。清查核对现金账面余额与库存现金是否相符。清查发现有现金长款或短款的,要查明原因,据实编制凭证,调整账簿。


银行存款。清查核对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具的银行存款对账单余额是否相符。余额不符的,要查明原因。对由未达账项引起的,要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进行调整。


短期投资。清查核对各种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与短期投资原始凭证记载是否相符,查清各种短期投资的投资对象、投资时间、投资金额、投资协议等。


应收款。清查核对单位和个人的各项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应收款账面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外部单位和89b1f4d96629c7362d82ddead1de7141.png个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务人、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和审批人等,并以双方记账凭证金额一致为准。对登记日应收未收的款项,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依据合同、协议或政策文件确认,并取得债务人书面同意;对有争议的债权,要查证、核实,明确债权关系;对因债务单位撤销,或债务人死亡,且既无遗产清偿,又无义务承担人等原因,确实无法收回的款项,要明确责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核销。因诉讼等原因处于不确定状态的债权,须单独说明。


内部往来。清查核对内部所属单位和农户的各种应收及暂付款项,根据内部往来明细账余额,采取公示、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所属单位和农户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债权债务金额、形成原因、到期时间等。


存货。清查核对存货账面余额及明细账与农业生产资料(种子、化肥、燃料、农药等)、原材料、机械零配件、低值易耗品、在产品、农产品和工业产成品等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库存物资的类别、数量、金额、存放地点、保管人员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保管员必须在场并参加盘点工作。对清查中发现的积压、已毁损或需报废的存货,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八条 农业资产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购入、培育或营造的牲畜(禽)资产和林木资产。


牲畜(禽)资产。清查核实牲畜(禽)资产账面数与实际daadd89e7fc05a87e57c010c46e77152.png数是否相符,查清牲畜(禽)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饲养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林木资产。清查核实林木资产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查清林木资产的品种、数量、金额、生长阶段,以及死亡、毁损等情况。清查采取实地盘点方法,管理员必须在场并参与盘点工作。对有死亡、毁损或账实不符的,要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妥善处理。?


第九条 长期投资清查,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不准备在一年内(不含一年)变现的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以及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企业等的投资。清查核对长期投资账面数与实际数是否相符,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将长期投资明细账与投资合同或协议、记录凭证、审批文件、投资有关权益证书等与投资对象逐一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长期投资的对象(项目)、金额、方式、期限、股利(利息)等。


第十条 固定资产清查,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农业基础设施(包括小型水利工程)等。要按照固定资产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与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以及登记簿(卡片)逐一核对,清查各项固定资产的购建时间、坐落位置或存放地点、原值、累计折旧、净值、使用状态等。


对出租的固定资产,由出租方负责清查,并与租入方进行7873a9dec7f4e57e486e20fdcb768709.png核对。对租入的固定资产,要与出租方核对,并进行账外备查登记。对没有登记入账的固定资产,要将清查结果登记入账。


对清查出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要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处置。


第十一条 在建工程清查,包括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财务决算的工程项目。要按照在建工程未来形成资产的用途,区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进行清查核实。清查核对在建工程明细账与银行存款、库存物资、一事一议资金等相关记录是否相符。清查采取实地盘查方法,依据在建工程明细账和在建工程合同等,查清在建工程进度和质量,在建工程名称、承建单位、建设时间、建设地点、预算投资额、已投入建设资金等。对于使用财政资金的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要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规则》。


第十二条 无形资产清查,包括各项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纳入账内核算的无形资产。依据无形资产明细账和相关记录,查清各种无形资产名称、取得时间、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情况、原始价值、摊余价值等。


第十三条 资源性资产清查,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清查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分类进行,只登记面积、权属和经营情况等,一般不确认价值。清查要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集体林权确权登记颁证、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等不动产登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工作相衔接,充41a99aacfeba5540d418985b487a468a.png分利用已有登记成果、森林资源档案等,减少和避免重复劳动。



第三章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清查



第十四条 流动负债清查,包括短期借款、应付款项、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等。


短期借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借款,根据短期借款明细账余额,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与外单位和外部个人发生的偿还期在一年以下(含一年)的各种应付及暂收款等,根据应付款明细账余额,采取面询、函证等方式逐一与债权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债权人、金额、用途、产生时间、到期时间及审批人等。


应付工资。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应付给其管理人员及固定员工的报酬,按照确定的工资标准,核对应付工资账面余额和工资表记录是否相符,查清领取工资人员的数量、姓名、金额等。


应付福利费。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用于集体福利、文教、卫生等方面的福利费,查清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借贷方向及使用项目、受益对象、支付时间等。


c992c07b2dd4cd164c0053bbda12f8c7.png第十五条 长期负债清查,包括长期借款及应付款、一事一议资金和专项应付款等。


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银行、信用社和有关单位、个人借入的期限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各种借款及偿还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应付款项,根据长期借款及应付款明细账,查清债权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用途及审批人等。所有借款须取得合同、凭据,无法取得的,由债权人、债务人双方签订确认书。


一事一议资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兴办生产、公益事业,按一事一议的形式筹集的专项资金,核对一事一议资金账面余额与筹资方案、备查账簿记录是否相符,查清一事一议项目预算、资金来源、已使用金额、结余情况等。


专项应付款。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收到的征地补偿费、国家财政专项补助等资金,根据专项应付款明细账,查清专项应付款拨款单位、拨入金额、拨入时间、使用金额、具体用途等。


第十六条 所有者权益清查,包括资本、公积公益金、未分配收益等。


资本。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实际收到投入的资本。按照资本明细账余额向前追溯,对于记载清晰的,通过公示、问询和函证等方式,与投资人进行核对,取得书面核对凭证,查清资本账面余额;对于记载不清的,可暂时将本集体经济组织列为投资人,记入本集体名下。清查出资本明细账记录与实际投a8a137da518367186f2e12a6b2b35823.png资人不符时,要经当事人签字认可,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据实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单位撤销的,要将投资单位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投资人死亡且有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给其继承人;对投资人死亡且无继承人的,将其投入资本转为本集体资本,依据相关证明材料调整资本明细账。对农业合作化时期社员入社股份基金,有条件的可以进行深入查清。


公积公益金。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从收益中提取的和其他来源取得的公积公益金。根据公积公益金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公积公益金账面余额。


未分配收益。清查核对集体经济组织历年分配后的结存余额,根据收益分配明细账,结合资产、负债及资本账目调整,查清未分配收益余额。



第四章 资产估价与价值重估



第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未纳入会计核算或无原始凭证的资产要进行资产估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资产中,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资产,可以进行价值重估。


固定资产,一般按购建或调入时原始价值确定。对因账外调入或无偿划归等原因查不到原始价值凭证的固定资产,可比照同类资产现行购建价格确定。


64c232042bc3a8cfe79e96fcdc753515.png长期股权投资,一般按初始投资价值确定。对确有交易需求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按现值或公允价值确定。


第十八条 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须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讨论决定,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开展,民主讨论确定估价方法,作为记账凭证入账,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随意估价处置资产。确有需求的,要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参与,其结果需经成员(代表)大会民主表决通过。


第十九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估价和价值重估,要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多估或少估,并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 资产所有权确权



第二十条 根据《物权法》和《意见》要求,要把农村集体资产的所有权确到不同层级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一条 有集体统一经营资产的村(组),特别是城中村、城郊村、经济发达村等,应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在村党组织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支持下,按照法律法规行使集体资产所有权。


第二十二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界定,要充分考虑不同资产的形成过程和历史沿革,从有利于管理实际出发,从兼顾cd82323f18002e29e43a7a14d9c90048.png国家与集体利益和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大局出发,尊重历史、兼顾现实、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地进行。要严格按照产权归属确权,不能打乱原集体所有的界限。


第二十三条 政府拨款、减免税费等形成的资产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要把所有权确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对由政府拨款和集体经济组织以外单位或个人投入等混合所有制方式形成的资产,按各方出资比例或约定的股权比例确认所有权。


第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要区分不同层级进行。


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未成立集体经济组织的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要把集体资产所有权确权到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并依法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二十五条 对集体资产所有权有争议的,除法律、法规已有规定外,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列为待界定资产,1dd17afe2e91cd4cce2905c2dc483ff4.png也可通过仲裁或司法程序解决。


第二十六条 集体经济组织资产所有权界定工作由县级政府组织实施。



第六章 账目调整与资产监管



第二十七条 集体经济组织要根据《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等有关规定,对清产核资中发现的账款不符、账实不符、账证不符等问题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对存货、农业资产、固定资产的盘盈或盘亏,在建工程的报废或毁损等,必须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盘盈计入其他收入,盘亏计入其他支出;数额较大的,可作为增减公积公益金处理,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清产核资前没有纳入账内核算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农业资产等,包括政府拨款、税费减免等形成的资产,社会团体、个人捐赠的资产等,有原始凭证的,按记载价值入账;无法取得原始凭证的,通过资产估价确认价值入账,作为增加公积公益金处理,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可转增资本(并按股权比例量化给成员或集体),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对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对外投资,预期不能带来收益的无形资产,确实无法支付的债务等核销,必须进行严格的e65c37875078df5a673a835c4ea8c265.png审核,查明原因,落实责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按照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债权核销计入其他支出,债务核销计入其他收入,投资净损失计入投资收益,同时调整账簿记录。


不符合条件或未履行规定程序的,不得进行账目调整。


第二十八条 集体经济组织所属企业,包括全资持有、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其资产要进行清产核资,并登记入账。


对集体经济组织全资持有的被投资企业,要将其清产核资后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与集体经济组织的资产负债表相关科目进行合并,同时集体经济组织与被投资企业之间的债权和债务项目要相互抵消;并调减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和被投资企业的所有者权益,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对集体经济组织直接或间接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等能够控制的被投资企业,在清产核资后,将所有者权益按投资比例对应调整集体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差额计入公积公益金。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度资产清查制度和定期报告制度,至少每年末开展一次资产清查,次年3月31日前将清查结果报送农业部。


第三十条 加快全国农村集体资产监督管理平台建设,将清产核资数据统一纳入平台管理,推动农村集体资产财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350377773f86a581625eaeeada1f7e28.png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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