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19]2号
为有效应对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发生,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及公众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嵩县城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经营燃放范围
陆浑大道以西,刘家岭坡跟以东,东关大桥以南,何村崖口以北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具体要求
(一)在全县范围内,未经公安机关许可任何单位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二)在划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及各类学校要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宾馆、饭店等场所和提供婚庆服务等经营者要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经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对不劝阻、不报告的要追究相应责任;全县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物业公司要落实好区域范围内人员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的规定;对未成年人在禁止燃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处罚措施
(一)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二)非法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五)依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责任追究
各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格落实本单位区域和单位家属院的网格化监管责任,切实做好城区内禁止燃放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宣传教育工作;安监、公安、消防、综合执法、工商、环保、质监、商务、交通运输、邮政物流等部门要按照行业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格落实禁止燃放管理要求。对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嵩县人民政府
2019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