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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嵩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19-10-21

  嵩政办〔2019〕2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天保工程管理,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提高森林管护质量,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嵩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实施细则》(嵩政办〔2018〕25号)进行调整,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25日

  嵩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森林资源

  管护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森林管护管理工作,确保森林管护工作顺利开展,保障森林资源安全,提高森林管护质量,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嵩县天保工程区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管护和国有林场的森林管护管理。

  第三条 县林业局负责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林业局成立天然林保护工程办公室,落实森林管护任务、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条 森林管护应当坚持有利于生物多样性保护、有利于促进森林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提高的原则,对重点区域实行重点管护。

  第六条 森林管护应当坚持责任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明确管护人员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森林管护考核是检验天保工程实施单位森林管护质量和效果的主要方式,考核结果是评价实施单位森林管护成效、兑现管护费和安排下一年度森林管护计划的主要依据。

  第八条 森林资源管护考核工作由县林业局组织实施。

  第九条 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办公室、各国有林场每年对森林管护情况进行全面自查,于12月20日前完成自查报告,接受上级的年度检查考核。

  第十条 天保工程护林员考核结果分为三个档次:优秀(95分以上)、合格(80-95分)、不合格(80分以下)。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县林业局天保办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工作。建立完善乡镇、国有林场管护站点,配备人员和必要的办公设备,满足管护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 各国有林场负责组织实施管辖区内的森林管护管理工作。国有林场根据森林资源分布情况和各区域管护难易程度,建立完善管护站点,划分管护责任区,站点和责任区数量实行动态调整,分解管护任务,按责任区设置专职护林员(国有林场职工),落实管护责任,对管护效果长期跟踪监督检查,确保管护效果。

  第十三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采用县、乡、村三级联动管护网络模式,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将管护任务层层分解,合理划分管护责任区,管护任务落实到山头地块,责任到人,签订管护合同,确保管护任务落到实处。

  (一)县级管护:在县林业局的统一协调下,由县森林公安局、资源林政股、木材检查站、林地管理办公室、稽查队组成,各管理单位分包乡镇,明确职责,负责林区秩序管理、护林防火、森林保护以及限额采伐政策执行、道路木材运输检查和毁林案件查处等工作。

  (二)乡级管护:各乡镇成立天保工程管护站,建立完善管护站办公场所,配备必要的交通、通讯工具和微机等办公设备,满足乡级森林管护管理工作需要。聘任乡级管护人员,负责辖区森林资源管护管理工作和辖区责任区护林员管理、管护目标责任落实、管护责任区督促检查、配合林业案件查处等工作。

  (三)村级管护:全部聘任兼职护林员(以下简称责任区护林员)。责任区护林员指长期不脱离农村、不耽误农业生产的情况下,为保护属于本村所有的森林资源、而进行森林资源管护的人员,其身份不发生改变。责任区护林员实行管护承包制,负责森林资源的源泉管护工作。主要职责是宣传天保工程政策法规,按时巡护管护责任区,及时发现和制止并上报责任区各类毁林违法案件,监测并及时上报责任区内森林病虫害情况,并配合搞好防治工作,负责各类护林标志、设施的维护,积极配合县、乡林业主管部门在本责任区内开展的造林绿化、资源清查和案件查处等工作。

  第十四条 国有林场和各乡(镇)管护站应当建立管护站点和管护队伍组成的森林管护组织体系,建立完善森林管护管理及相关制度。

  (一)建立森林管护工作职责。

  (二)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三)建立护林员例会制度。

  (四)建立管护人员巡护制度。

  (五)建立值班、考勤制度。

  第十五条 国有林场和各乡(镇)管护站,配备必要的办公场所、交通、通讯工具、微机等基础设施和设备,在森林管护重点地段设置警示标识。

  第十六条 县林业局负责组织培训森林管护人员,一年进行1-2次全体护林员集中培训工作。国有林场和乡镇管护站利用月例会进行以会代训,努力提高森林管护人员的业务素质。

  第十七条 各国有林场和各乡(镇)管护站根据辖区内地形、地貌、交通条件、森林火险等级、管护难易程度等确定管护方式,动态调整管护责任区,提高管护成效。

  第十八条 森林管护方式应当因地制宜,一般采用责任区承包管护、设卡管护等多种管护方式。在交通不便的重要出入山口设立固定管护站点(卡),实行设点(卡)管护。

  第十九条 管护责任人员应公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管护责任区建立责任区标牌,明示管护范围、管护任务、责任人姓名、举报电话等。

  第二十条 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办公室和各国有林场应当建立完整的森林管护档案,及时、准确提交有关报表、信息和统计资料,实现档案管理标准化和信息电子化,不断提高工程管理水平。

  第二十一条 在确保不降低森林生态功能、不影响林木生长前提下,鼓励和支持森林管护人员依法合理开发利用林下资源,增加森林资源管护人员收入。

  第二十二条 各实施单位要严格按《嵩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完成《嵩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中的年度目标。

  第三章 管护责任

  第二十三条 森林管护和建设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和合同管理。

  (一)县政府与各乡(镇)、国有林场签订《天保工程目标责任书》,每年签订一次。

  (二)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办公室、各国有林场分别同护林责任人签订管护承包合同,将管护任务和管护责任层层落实。

  (三)管护承包合同应当明确管护范围、面积、责任、期限、措施和质量要求、管护费支付、奖惩等内容,管护承包合同每年签订一次。

  第二十四条 森林管护责任

  (一)乡(镇)管护站站长应对辖区内管护责任区数量、面积、管护方式和内容及林地资源状况熟知,须对辖区内开展的林业建设项目清楚,对辖区内开展的其他非林业建设项目了解。

  (二)管护责任人员每月出勤天数不低于22天,防火期内(11月1日-翌年4月30日)达到每天一次。巡山时须全面覆盖管护范围不留死角;按时填写巡护记录,对巡护发现的问题如实记录并及时上报,填写须规范、完整、真实;各国有林场、乡(镇)管护站应将巡山记录、日志保存完整,摆放整齐。

  (三)各国有林场、乡(镇)管护站人员防火期内,坚持24小时值班制度。

  (四)各国有林场、乡(镇)管护站负责管护辖区内标牌设置和维护、宣传标语书写等。

  (五)各乡(镇)管护站、国有林场及管护站点内工作责任及各项规章制度、森林资源状况、管护责任区分布图等全部上墙。

  (六)管护站点及四周卫生保持整洁。

  (七)管护站内工作人员分工协作,确保工作顺利完成。

  第二十五条 森林管护主要职责

  (一)宣传天然林资源保护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

  (二)制止盗伐滥伐森林和林木、毁林开垦和侵占林地的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三)负责森林防火巡查,制止违章用火,发现火情及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报告有关情况。

  (四)及时发现和报告森林有害生物发生情况。

  (五)制止乱捕乱猎野生动物和破坏野生植物的违法行为,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六)阻止牲畜进入管护责任区毁坏林木及幼林。

  (七)及时报告山体滑坡、泥石流、冰雪灾害、森林病虫害等对森林资源的危害情况。

  第二十六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按照管护承包合同规定的森林管护要求,认真履行职责,有关森林管护资料应当及时归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森林管护人员应当认真履行管护承包合同,完成任务并达到质量要求的,县林业局应当及时兑现管护费。

  第四章 管护费使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严格按照《河南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管理和使用资金。森林管护经费统一实行报账制,国库支付中心直接支付。林业、财政主管部门对森林管护费的到位和使用及管理情况加强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截留、挤占、挪用森林管护事业费或造成资金损失浪费的部门和单位,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国有林管护费指专项用于管护国有森林资源所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主要包括管护人员经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费,是指用于集体和个人管护地方公益林的补助性支出。主要包括管护人员补助费、公用经费、相关设施建设维护和设备购置费等,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费,重点保障森林管护人员的补助性支出。

  第二十九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地方公益林管护补助费,由乡(镇)管护站按月造表报账。乡(镇)管护站人员每人每月补助2800元;村级管护人员每人每月补助600元。补助标准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实行动态调整。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国级公益林管护补助费补助标准参照执行。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县林业局应对国有林场和管护站森林管护工作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督促。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森林管护责任落实情况。

  (二)森林管护任务完成情况和成效。

  (三)森林管护设施建设维护情况。

  (四)森林管护档案建立和管理情况。

  (五)森林管护费使用及管理情况。

  第三十一条 县林业局应当根据检查结果认真总结森林管护的经验和教训,不断完善管护措施和办法。

  第三十二条 县林业局对实施单位森林管护工作实行全面检查及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章 奖惩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充分调动管护责任人做好森林管护工作的积极性,保护好森林资源,坚持护林有功者奖,毁林失职者罚的原则,建立奖励约束机制。

  (一)对不履行管护责任,不能有效管护责任区,取消管护资格,重新聘用管护人员。

  (二)对监守自盗,或故意纵容他人破坏森林资源或玩忽职守致使森林资源造成重大损失者,除解除管护合同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擅自移动或破坏天保工程和管护责任区标牌、界桩等,由管理部门责令赔偿损失,限期恢复原状。

  (四)在责任区内开垦林地或破坏森林植被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依据林业行政处罚标准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在责任区散放牲畜等危害森林资源生长活动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致使森林、林木毁坏的,依据林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予以处罚。

  (六)在防火期内,管护责任人对本责任区负有主要责任,对起火点在责任区内并造成火灾的,其责任人负有直接或连带责任。

  (七)在责任区内出现乱砍滥伐、偷砍盗伐,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将追究管护责任人的责任。

  (八)在责任区内发生乱垦乱占林地、乱捕滥猎野生动物、乱采滥挖野生植物,不及时制止和报告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和经济处罚。

  (九)对尽职尽责履行管护责任,全面完成森林管护任务;对业绩突出,森林管护方式、成效显著,被国家、省、市等上级部门报道和推广,由林业局在年底考核时酌情加分,给予物质或精神奖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执行,2020年11月31日废止。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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