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办〔2019〕24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12日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9〕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乡(镇)政府对《中共嵩县县委嵩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嵩发〔2018〕23号)和《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确定的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占补平衡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情况、耕地保护制度建设任务负总责,各乡(镇)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县政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县自然资源局会同农业农村局、统计局(以下简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耕地保护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各乡(镇)政府自行组织开展;从201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三年(以下简称期中检查年)开展1次,由县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以下简称期末考核年)开展1次,由县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第五条 县考核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市政府下达的考核指标,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相关指标和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补充耕地指标调剂、生态修复、灾毁复耕等实际情况,对各乡(镇)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等提出考核检查指标建议,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考核部门下达,作为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六条 考核部门依据年度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提供的各乡(镇)耕地面积、永久基本农田面积、生态修复面积数据以及耕地质量调查更新评价与分等定级成果,作为考核依据。
各乡(镇)政府要加强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的动态监测,在期末考核年向县考核部门提交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县考核部门依据全县自然资源遥感监测“一张图”和国土政务平台以及耕地质量监测网络,采用抽样调查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和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情况进行核查,同时结合土地督察、卫片执法、动态巡查等方法和手段进行核查。
第七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遵循“客观、公开、公正、突出重点、奖惩并重、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法,结果采用评分制,满分为100分。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由考核部门依据耕地保护有关政策规定以及上级政府对我县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等共同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完善。
第二章 年度自查
第八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县考核部门年度自查工作要求和考核检查基本评价指标,每年组织自查1次,并向考核部门报送上一年度自查报告。主要检查所辖区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以及土地督察的查处整改、违法占地和违规批地的查处整改、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开垦费缴纳、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生产建设类土地复垦执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督检查等方面情况。以乡(镇)为检查单位,以行政村为检查单元,按不低于辖区内耕地总面积5%的比例对耕地、永久基本农田等保护情况进行实地核查。
第九条 县政府每年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耕地保护责任书,并进行严格考核。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
第十一条 年度检查结果由县考核部门向各乡(镇)通报,同时纳入乡(镇)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
第三章 期中检查
第十二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中检查按照耕地保护工作任务安排实施,主要检查规划期前两年所辖行政村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以及土地督察的查处整改、违法占地和违规批地的查处整改、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开垦费缴纳、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生产建设类土地复垦执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督检查等方面情况。以行政村为检查单元,对各乡(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实地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31日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组织对各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十四条 期中检查结果由县考核部门向各乡(镇)政府通报,纳入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并向县政府报告。
第四章 期末考核
第十五条 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期末考核内容,主要包括规划期内所辖行政村上一年度耕地数量变化、卫片执法和动态巡查以及土地督察的查处整改、违法占地和违规批地的查处整改、耕地占补平衡、永久基本农田占用和补划、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保护与提升、耕地动态监测、耕地开垦费缴纳、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生产建设类土地复垦执行、设施农用地备案监督检查等方面情况。以行政村为检查单元,对各乡(镇)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的实地核查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31日前,向县政府报送耕地保护责任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并抄送县考核部门。各乡(镇)政府对自查情况及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七条县考核部门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 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
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政府通报。
第五章 奖 惩
第十九条 县政府根据考核结果,对认真履行耕地保护责任、成效突出的乡(镇)给予表扬。考核发现耕地保有量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未完成、占补平衡不落实、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未完成、违法占地、违规批地、农地非农化、耕地保护制度缺失、耕地保护任务未层层落实、耕地保护不力等问题突出的乡(镇),要明确提出整改措施,限期进行整改,在整改期间暂停该乡(镇)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耕地保护实行党政同责,对履职不力、监管不严、失职渎职的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问题线索,移送纪委监委、组织部门依纪依规追责问责;涉嫌严重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9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