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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制度的通知

来源:信息中心 时间:2021-12-07

  嵩政办〔2021〕2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县农田水利设施管护工作,进一步提升运行质量和使用效益,现将《嵩县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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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1月30日

嵩县高标准农田工程管护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是落实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支撑,也是农业农村经济生产的重要基础设施,为更好地巩固维护高标准农田建设成果,改变“重建轻管、管用脱节”等问题,切实加强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设施管理养护,建立健全项目建管并重的制度机制,确保已建成高标准农田配套工程设施正常运行,持续发挥经济社会效益,根据省、市有关的精神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管护制度。

  第二条 高标准农田设施管理维护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工程建后管护责任。

  第三条 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管护是指对已建成的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进行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工作目标是保持高标准农田设施正常发挥项目原设计功能,正常发挥经济社会效益。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配套设施设备(包括田间道路、田间水利设施、灌排渠道、引水输水管线、下田通道、机耕桥、提灌站、涵管等)的管理、维修、养护等工作。

  第二章 产权归属与移交

  第五条 高标准农田项目配套设施建设完工后,项目法人单位要建立项目工程档案,并立卷归档。

  第六条 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经市级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办理设施产权移交手续,项目配套设施所有权、管理权和管护责任及时移交给项目所在乡镇。

  第七条 乡镇根据建后管护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将项目配套设施所有权、管理权和管护责任及时移交给项目所在村村委会负责。

  第八条 在已集中流转规模经营的土地上建设的高标准农田项目,乡镇根据建后管护工作实际需要,可以将项目配套设施的管理权和管护责任移交给取得项目所在土地经营权的新型经营主体负责。

  第三章 管护组织及职责

  第九条 嵩县人民政府对高标准农田项目建后管护工作负总责,建立健全建后管护工作组织。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嵩县农业农村局、嵩县自然资源局、嵩县水利局、国网嵩县供电公司、嵩县交通运输局和16个乡镇分管领导参加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门,统筹组织协调建后工程设施管护工作。

  第十条 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为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责任单位,要按照有关法规条例、制度规定,承担所辖行政区域内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职责,负责管理、监督、检查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落实。

  第十一条 乡镇要依托农业服务中心设立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护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乡镇高标准农田建设管护工作。要加强宣传高标准农田管护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积极引导当地群众珍惜爱护高标准农田配套设施。

  第十二条 已规模流转的高标准农田,取得土地经营权的新型经营主体是建后管护工作责任主体;未流转的高标准农田,项目所在村村民委会为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管理维护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已建成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维修、养护和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新型经营主体)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管护制度,加强日常巡查、养护、维修工作,保障设施设备正常运营,保持发挥项目原设计功能。

  第十四条 在已建高标准农田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单位、个人,必须接受和服从村民委员会(新型经营主体)的管理,不得损坏高标准农田配套工程设施,不得擅自改变高标准农田配套工程设施的用途和服务范围,并承担对配套工程设施的检查、维修和养护义务。

  第十五条 所有村民及相关经营主体的从业人员都有维护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损坏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行为。

  第四章 管护队伍及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管护人员须具备的条件: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有劳动能力。管护人员确定后应报乡镇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备案,并由乡镇政府负责统一管理、考核等工作。

  第十七条 要根据管护面积和工作任务合理确定管理人员数量,尽量做到专业对口、配套齐全。选用管护人可与精准扶贫相结合,优先在本村贫困户中选取管护人员。

  第十八条管护人员上岗前要组织专题业务培训,做到持证上岗。尽量维持管护人员的稳定,没有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减省管护人员数量。

  第五章 管护工作内容

  第十九条 管护人员应熟悉管护区内高标准农田工程设施的布局和现状,认真做好管护工作,保证管护的工程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十条 管护人员要认真落实高标准农田建后工程设施管护制度,重点防范大型农机、车辆违章通行作业对工程设施造成损坏,预防设施设备被盗或人为破坏。发现工程设施存在影响正常使用的问题(比如:渠道堵塞、涵管於堵、道路严重坑洼断裂、输水管与闸阀漏水等)和水源工程、用电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处理,确保正常安全运行。

  第二十一条 新建成的高标准农田经省、市、县级验收后,及时与乡(镇)人民政府与村民委员会(新型经营主体)办理移交手续,纳入管护范围,开展管护工作。在工程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工程设施因质量缺陷导致的损坏,由施工单位负责整改和修缮。

  第二十二条 管护人员应经常对高标准农田工程配套设施进行巡查,发现人为破坏工程设施的要及时制止,已造成损坏的要追责赔偿,恢复设施设备正常使用功能。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新型经营主体)要建立管护台账,认真记录管护情况,要定期向县组管护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

  第六章 资金筹措、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 县级财政要整合涉农资金,按每年每亩10元安排农田水利设施管护经费,列入县级预算,主要用于维修农田水利设施、购置简易维修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推进管护信息化建设、支付管护人员补助等开支。

  第二十四条 村委是管护主体的,管护经费可从村级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管护主体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管护经费由新型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五条 对高标准农田管护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同时,优先安排管护资金。

  第二十六条 因管护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管护工作不到位,造成高标准农田设施设备损坏影响农业生产的,要按管护要求追究管护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对有意损坏工程或不听劝阻寻衅闹事,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处理,违反法律法规的,交由有关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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