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21〕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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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拟征收九皋镇长庄村、九皋村、石场村、王楼村集体土地1.2349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2公顷(全部为林地)、未利用地1.0587公顷(草地0.9198公顷,其它土地0.1389公顷)。以上共计1.2349公顷,拟作为泰胜风能嵩县50MW分散式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2: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3: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4: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5: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6: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7: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8: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9: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10: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11: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12: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13:东至长庄村其他草地、西至长庄村其他草地、南至长庄村其他草地、北至九皋村其他草地;
地块14:东至长庄村其他草地、西至长庄村其他草地、南至长庄村其他草地、北至长庄村其他草地;
地块15: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16: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17: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有林地、南至石场村有林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18:东至石场村有林地、西至石场村有林地、南至石场村有林地、北至石场村有林地;
地块19: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林地、南至石场村其他林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0:东至石场村其他林地、西至石场村其他林地、南至石场村其他林地、北至石场村其他林地;
地块21: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裸地;
地块22: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3: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4: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5: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6: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7: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8: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9:东至九皋村其他草地、西至九皋村其他草地、南至九皋村其他草地、北至九皋村其他草地。
二、拟征收土地用途
本次征收土地拟用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为实现公共利益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可以征收情形。
三、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
拟征收九皋镇长庄村集体土地0.0433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全部为草地);
拟征收九皋镇九皋村集体土地0.6287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全部为草地);
拟征收九皋镇石场村集体土地0.3031公顷,其中农用地0.0463公顷(全部为林地)、未利用地0.2568公顷(草地0.2478公顷,其它土地0.0090公顷);
拟征收九皋镇王楼村集体土地0.2598公顷,其中农用地0.1299公顷(全部为林地)、未利用地0.1299公顷(全部为其它土地)。
嵩县政府拟组织九皋镇政府、县自然资源局等单位据实开展土地现状调查。
四、社会风险评估
按照《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对涉及群众利益的重大决策事项进行信访评估的意见》(豫发〔2007〕22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4〕139号)要求,县政府拟召集县信访局、林业局、自然资源局和九皋镇等有关单位及拟征地村、组干部组成社会风险评估小组,对该批次项目拟征收土地进行社会风险评估。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拟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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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