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通〔2021〕16号
为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按照《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农村房屋的不动产登记实施方案的通知》(嵩政办〔2018〕31号)《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嵩县农村房屋不动产登记发证实施方案的通知》(嵩政办〔2021〕9号)要求,现就登记证书发放事项做公告如下:
一、发证范围
嵩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在依法依规前提下,沿用原使用权审批资料,将已完成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的农村房屋不动产列为第一批登记发证范畴,将存在争议或暂时不具备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房屋不动产作为第二批分批组织实施,全面稳步推进。嵩县城市规划区、乡镇人民政府驻地的农村宅基地房屋具体登记时间另行通知。
二、收费说明
嵩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调查时间段为2018年7月至2020年9月,该时间段范围内调查费用和符合发证条件的不动产证书费用由嵩县人民政府承担,不再收取群众任何费用。
三、流程及审核
流程:嵩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不动产调查登记发证工作程序为:(1)以嵩县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宅基地)确权登记调查成果为基础,由技术协作单位进行实地核实、补充调查。(2)调查成果在村民委员会所在地进行公示。(3)根据公示后的资料成果,交由村民委员会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审批。村委负责审核宅基地是否符合一户一宅、信访纠纷以及权利人是否是本集体组织成员等情况;乡镇职能部门负责审核批准面积、建成时间、房屋质量、规划条件等情况;乡镇政府根据易地扶贫搬迁、占用耕地、拆旧复垦等情况再次筛查,同时根据农村房屋审核资料进行审批。(4)自然资源局将有关资料录入不动产登记平台并印制证书。(5)乡(镇)国土规划建设所最后核验后以行政村为单位向群众颁发不动产证书。
四、证书效力
本次未进行调查或权利人之前合法取得的证书,因房屋不动产损毁、坍塌等原因导致建筑物不存在或灭失的,原证书效力不变,不再颁发不动产登记证书。为避免农村宅基地不动产“一房多证”导致权利人权益受到损害,在接到颁发的农村房地一体不动产证书后,原证书自动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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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