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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政通〔2021〕18号
根据原《嵩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近期城镇开发边界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征收九皋镇长庄村、九皋村、石场村、王楼村集体土地1.2349公顷,其中农用地0.1762公顷(全部为林地)、未利用地1.0587公顷(草地0.9198公顷,其它土地0.1389公顷)。以上共计1.2349公顷,作为泰胜风能嵩县50MW分散式风电场项目建设用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之规定,现将征地补偿安置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地块1: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2: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3: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4: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5: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6:东至王楼村裸地、西至王楼村裸地、南至王楼村裸地、北至王楼村裸地;
地块7: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8: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9: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10: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11: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12:东至王楼村其他林地、西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北至王楼村其他林地;
地块13:东至长庄村其他草地、西至长庄村其他草地、南至长庄村其他草地、北至九皋村其他草地;
地块14:东至长庄村其他草地、西至长庄村其他草地、南至长庄村其他草地、北至长庄村其他草地;
地块15: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16: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17: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有林地、南至石场村有林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18:东至石场村有林地、西至石场村有林地、南至石场村有林地、北至石场村有林地;
地块19: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林地、南至石场村其他林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0:东至石场村其他林地、西至石场村其他林地、南至石场村其他林地、北至石场村其他林地;
地块21: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裸地;
地块22: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3: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4: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5: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6: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7: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8:东至石场村其他草地、西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北至石场村其他草地;
地块29:东至九皋村其他草地、西至九皋村其他草地、南至九皋村其他草地、北至九皋村其他草地。
二、征收土地现状、地类及面积
1.征收九皋镇长庄村集体土地0.0433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全部为草地);
2.征收九皋镇九皋村集体土地0.6287公顷,全部为未利用地(全部为草地);
3.征收九皋镇石场村集体土地0.3031公顷,其中农用地0.0463公顷(全部为林地)、未利用地0.2568公顷(草地0.2478公顷,其它土地0.0090公顷);
4.征收九皋镇王楼村集体土地0.2598公顷,其中农用地0.1299公顷(全部为林地)、未利用地0.1299公顷(全部为其它土地)。
三、征收土地用途
土地征收后作为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征地补偿标准
1.征地补偿标准按《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豫政〔2020〕16号)规定执行,标准为54-56.25万元/公顷(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社保标准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2021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1〕49号)规定执行,标准为74.25万元/公顷。以上两项综合补偿标准为128.25-130.50万元/公顷,征地补偿总费用为161.15445万元(其中征地补偿费69.46312万元、社会保障费91.69133万元)。
2.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标准按照《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国家建设征收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洛政办〔2018〕49号)规定执行,据实补偿。
五、安置途径及方式
征收土地计划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安置:
1.货币安置。将征地补偿安置费69.46312万元,按时足额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依法依规分配。
2.社会保障安置。已落实社保资金91.69133万元,并预存入我县指定账户。实施征收后,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范围。
六、其他事宜
1.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并与乡镇政府和嵩县自然资源局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地址:嵩县自然资源局电话:66339818)
2. 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征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一律不予补偿。
3. 凡征收土地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意见,请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意见反馈至九皋镇人民政府和嵩县自然资源局。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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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