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绩效薪酬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4年4月1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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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绩效薪酬实施办法
(试行)
依据省、市、县开发区改革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嵩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实际情况,就改革后绩效薪酬分配管理工作,经开发区管委会研究,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
依据《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河南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豫发〔2021〕21号)、《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开发区“三化三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豫办〔2022〕9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激励管委会人员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建立公平合理、管理规范的绩效工资内部分配机制,促进任期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聘用人员。
三、工资分类
嵩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人员工资分为为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基础薪酬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事业人员原绩效工资、乡镇补贴和规范后的津贴补贴等,确定后按月发放到位。根据省“三化三制”文件规定,绩效薪酬为考核后确定的增量薪酬。
四、绩效总量的核定
(一)绩效薪酬标准
绩效薪酬根据工作人员所聘岗位的职责大小、难易程度、劳动强度等因素,参照嵩县当年度无收入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标准分为六级分别为: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和十级,绩效薪酬标准随国家、省、市、县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二)绩效总量核定
嵩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绩效工资总量由嵩县人民政府根据年度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考核结果和县政府考核情况进行核定,计算方法为:
绩效总量=∑职级人数×对应我县绩效标准×绩效工资公共系数
绩效薪酬公共系数根据每年全省开发区高质量发展考核评价结果和县政府对开发区考核结果得出。开发区总体考核被评为“优秀”等级,系数为5;评为“称职”等级,系数为3;评为“不称职”等级,系数为0;
绩效薪酬公共系数暂按5倍确定,县先进制造业开发区、县委组织部、县委编办、县人社局和县财政局按照开发区管委会正式聘用人员数量及职级核定绩效总量。县财政局和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年财税分成情况予以保证。
五、发放细则
1.季度考核结束后各部应向绩效考核办公室反馈人员考核结果,对于“称职”及以上的人员发放考核周期的2倍季度绩效工资,“不称职”的不予发放绩效薪酬。
2.年度考核结束后各部应向绩效考核办公室反馈人员考核结果,按照个人考核结果进行年度绩效发放工作。
年度绩效薪酬金额计算公式:M=(Ts-2)×St
Ts:绩效考核结果对应绩效系数(优秀取5;称职取3;不称职取0)
注:年度考核若不称职时应对于季度发放的绩效工资予以收缴。
St:年个人绩效工资标准。目前我县绩效工资(薪酬)标准为:五级(正处级)21360元;六级(副处级)19320元;七级(正科级)17340元;八级(副科级)15180元;九级(科 员)13020元;十级(办事员)10620元。该绩效标准随县标准同步调整。
3.其他情形。因个人原因不能在岗工作者,离岗期间不享受绩效薪酬。节假日补贴不计入绩效薪酬。绩效薪酬为税前收入,国家规定应在工资中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及各项社会保险费、公积金中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将从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资金保障
开发区管委会人员绩效薪酬由县财政局和县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当年财税分成情况共同保证。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绩效工资按照当年度全省开发区发展水平考核结果,参考市委对开发区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考核结果确定,不再另行考核。
七、附 ?则
1.本办法由县开发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复核,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
2.本办法实施后,原有绩效相关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办法有抵触的规定暂以本办法为准。
3.本办法为试行,根据改革不断深化,可随时提请县政府修改完善。
4.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