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出台的《河南省贫困退出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贫困退出坚持正向激励原则,做到“摘帽”不摘政策,且提前“摘帽”有奖励。也就是说,贫困户、贫困村、贫困县退出后,在脱贫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支持力度不减,留出缓冲期,确保实现稳定脱贫。
●贫困户、贫困村退出后,在脱贫攻坚期内可继续享受国家、省扶贫相关政策,防止出现边脱贫、边返贫现象,切实做到应进则进、应扶则扶、应退则退。
●贫困县退出后,在脱贫攻坚期内国家和省原有扶贫政策保持不变,并对2016年、2017年、2018年率先脱贫“摘帽”的贫困县分别给予奖励。省辖市也可制定相应奖励政策,鼓励贫困县率先脱贫“摘帽”。
●贫困县退出后,解除《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建立贫困县约束机制的通知》(国开发〔2014〕12号)中规定的贫困县限制、禁止事项。次年起,退出贫困县不再参与贫困县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