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按照《洛阳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要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根据其性质、危害程度和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包括我现在内的,波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我县,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县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在我县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县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1)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市);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我市在内2各以上省辖市;
(4)霍乱在我市发生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我市在内2各以上省辖市,并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市),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县(市)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县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县(市);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5人以下;
(9)市(地)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
(1)腺鼠疫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2)霍乱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例以下;
(3)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4)一次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5)县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