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背景
一是强化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二是规范性文件清理规定的要求。《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市政府令126号)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每隔两年应当组织清理本机关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三是文件本身的要求。目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一部分已经有效期届满或即将届满,一部分已经失效或废止。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及时动态调整,合法有效。
二、清理依据
1、《河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26号)
2、《洛阳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三、清理程序
一是本次清理系由县司法局与县政府办共同核查2024年6月11日之前所有的有效规范性文件作为清理对象;二是县司法局草拟《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并印发;三是由各承办单位提出具体清理意见和理由;四是县司法局对各承办单位的意见进行法制审核,以此为依据草拟了《嵩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讨论稿)》,经县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五、清理内容
本次清理规范性文件37件,其中:继续有效20件,宣布废止、失效16件,需修订1件。
上述废止和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对于县政府决定修订的上述1件规范性文件,修订截止的最后期限为2024年12月10日前。相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和政策规定,结合当前工作实际,按照法定程序修订后报县政府研究并重新制定公布。在修订期间,与上位法和上级政策相抵触的内容要停止执行。逾期不修订且未重新公布的,自2024年12月11日起自动失效。
2024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