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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嵩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解读说明

来源:环保局 时间:2018-11-08

  按照会议安排,现将《嵩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嵩政办〔2018〕15号修订情况汇报如下:

  一、修订背景和依据

  (一)修订背景。2013年3月5日,洛阳市政府先于国家和省政府印发了《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洛政办〔2013〕25号),由于该预案操作性不强,2015年洛阳市政府对原预案进行了修订。2016年,按照环保部《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洛阳市对《预案》进行了再一次修订。2017年7月,环保部印发了《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统一了不同等级下的应急减排比例,要求各地对《预案》进行再一次修订。我县已按要求完成了预案的修订工作。

  (二)修订依据。此次修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环保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函》(环办应急函〔2013〕1260号)、《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和应急减排措施修订工作方案》(环大气〔2017〕86号)、《河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豫政办〔2016〕175号)、《洛阳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及相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二、修订内容

  新《预案》主要在以下方面对原《预案》进行了补充完善:

  (一)增加了减排评估内容。新《预案》在“应急流程”中增加“减排评估”内容,对应急措施和应急清单的减排情况进行测算评估,强化了应急措施的执行性和目标性,对应急效果进行量化评估。

  (二)增加了减排清单编制篇章。提出了应急清单编制的原则、禁止列入减排清单的情形,增加了减排涉及行业的企业界定条件,解决了编制减排清单简单化和“一刀切”的问题。《预案》明确编制减排清单“县级负责确定行业,乡(镇)负责确定企业”,理清了清单编制的责任分工。

  (三)增加了减排方式及核查途径篇章。规范了各类污染源的减排方式,工业源在以往“工艺减排”、“错峰减排”的基础上,新增了“提标减排”,明确了禁止列入的减排方式,明确了各类减排方式现场核查的途径,保证了工业安全运行的底线。正常的管理要求不再纳入应急减排措施。

  (四)调整规范了减排强度。在实行四级应急减排措施的基础上,删除了常规性的管理措施,强化了非正常情况下的应急措施,明确了应急减排的主要行业,调整和规范了四级减排措施的减排强度,新增了挥发性有机物的减排强度,对未纳入市级减排清单的其他企业,授权县级提出具体的管控措施。

  (五)补充完善了有关部门的职责。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部门的建议,增加县文广新局为重污染天气应急成员单位,并明确了其工作职责。

  三、协调情况

  县政府办公室将修订的《嵩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发相关单位征求意见,反馈意见一致同意无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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