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德亭镇元湾村无证采矿案
2021年2月22日嵩县自然资源局监察队在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嵩县德亭镇元湾村集体土地内开采砂石料资源。经查,当事人为邢某某,男,现年46岁,家住嵩县德亭镇元湾村1组,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6年年初,在嵩县德亭镇元湾村集体土地内开采砂石料资源,获取违法所得3000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并处违法所得20%的罚款600元,罚没款共计360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1〕19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1年3月5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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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木植街乡钜麒选矿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
2021年3月18日,嵩县自然资源局监察队在木植街乡钜麒选矿有限公司巡查时,发现厂区内动用人员、机械设备挖山体削坡,经查,当事人为木植街乡钜麒选矿有限公司(法人:王某某),女,现年59岁,家住辽宁省抚顺市。嵩县木植街乡钜麒选矿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3月18日开始,在嵩县木植街乡钜麒选矿有限公司厂区内动用人员、机械设备挖山体削坡,采出废石分别堆放在厂区进门左边处和尾矿库上游边坡处,无加工销售,无违法所得,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罚款8000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1〕91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1年4月13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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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何村乡吕岭村无证采矿案
2021 年5月1日,嵩县自然资源局监察队在何村乡吕岭村巡查时,发现有人在在嵩县何村乡吕岭村大西沟东侧沟内采石。经查,当事人为王某某,男,现年31岁,家住嵩
县何村乡吕岭村北王岭组。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 年5月1日开始,在嵩县何村乡吕岭村大西沟东侧沟内动用人员、设备采石,剥离地表、山体面积约40平方米,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并处罚款1000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1〕95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1年11月8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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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九皋镇石场村无证采矿案
2021年11月 20 日,嵩县自然资源局城关矿管站接群众举报,有人在九皋镇石场村开采岩石资源。经查,当事人为赵某某,男,现年35岁,家住嵩县九店乡石场村张花岭组。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1月 20 日开始,在嵩县九皋镇石场村羊场后面动用挖掘机等设备开采岩石资源,共开采1500方,获取违法所得49500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49500元,并处以违法所得20%的罚款9900元,罚没款共计5940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1〕226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2年1月4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嵩县白河镇瓦房村无证采矿案
2021年2月24日,嵩县自然资源局车村矿管站巡查时发现,有人在白河镇瓦房村大申沟采违法开采石英资源。经查,当事人为张某某,男,现年36岁,家住河南省登封市徐庄镇何家门村。当事人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1月份下句开始,在未取得采矿许可的情况下,在嵩县白河镇瓦房村大申沟采露天开采的方式进行开采石英资源,共采出石英资源1000余吨,并以每吨40元人民币销售后,获取违法所得38000元,属无证采矿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
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38000元人民币,并处以违法所得的20%的罚款,罚没款共计45600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1〕15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并于2021年3月19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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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龙博建材有限公司无证采矿案
2018年7月9日,嵩县自然资源局监察队在木植街乡石磙坪巡查时,发现有在嵩县木植街乡石磙坪村曼上组开采砂石资源。经查,当事人为嵩县龙博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单某某),男,现年40岁,家住洛阳市润西区三十号街坊北平房。嵩县龙博建材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21年5月5日开始,在嵩县木植街乡石磙坪村曼上组开采砂石资源并占用嵩县木植街乡石磙坪村瓦庙沟组集体土地3472平方米(其中一般耕地445平方米,林地3027平方米)建公司砂石料加工点;其以露天开采方式,将开采出的砂石料一部分修护坡,一部分销售,获取违法所得17000元,属无证采矿和非法占地行为。
嵩县自然资源局当即对现场进行拍照取证,并下发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对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17000元人民币,并处20%罚款,罚款额3400元,罚没款共计20400元人民币。对非法占用土地违法行为作出的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3472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二)并处罚款13531元人民币。当事人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嵩自然资执罚〔2021〕156号)后,停止了无证开采行为,拆除了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于2021年8月24日全额缴纳了罚款,现已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