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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来源:财政局 时间:2018-11-25

  嵩县人民法院

  2017 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目 录

  第一部分 嵩县人民法院况

  一、 主要职能

  二、 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嵩县人民法院 2017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 嵩县人民法院 2017 年度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 收入决算表

  三、 支出决算表

  四、 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 一般公共决算支出情况表

  六、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八、 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九、运算表

  第一部分: 嵩县人民法院概况

  一、人民法院职权

  1、审判刑事和民事的第一审案件,但是法律、法令另有规定的案件除外;

  2、处理不需要开庭审判的民事纠纷和轻微的刑事案件;

  3、办理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的执行事项,办理刑事案件判决和裁定中关于财产部分的执行事项;

  4、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

  二、 基层人民法院职能部门主要职责

  立案庭 :

  1、依法审查各类案件的立案材料,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

  2、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的各类申诉和再审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认为可能有错误的移交审判监督庭审查处理;

  3、负责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处理来信来访;

  4、收取诉讼费用,或及时办理诉讼费用的缓、减、免交手续。

  二、民事审判第一庭:

  1、依法审判由本院管辖的第一审婚姻家庭纠纷、劳动争议、不当得利、无因管理案件、房地产案件,不动产相邻关系案件,林地使用权案件以及其他不动产管理和农村承包合同案件;

  2、依法审判第一审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

  3、依法审理申请撤销相关仲裁的案件和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

  4、依法办理诉前财产、证据保全;

  5、办理督促程序案件;办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

  6、指导人民法庭工作;

  三、民事审判第二庭:

  1、依法审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法人与其他组织之间,法人、其他组织与自然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和侵权纠纷案件以及证券、期货、票据、企业破产等案件;

  2、办理相关申请复议案件。

  四、刑事审判庭:

  1、依法审理由县人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和公民自诉的一审刑事案件;

  2、对未成年犯罪人员的延伸帮教、协助做好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人员的帮教、改造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3、办理其他有关刑事审判工作事宜。

  五、行政审判庭:

  1、依法审判辖区内第一审行政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审查行政机关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案件;

  2、依法受理由本院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申请和决定国家赔偿;

  3、办理其他有关行政审判工作事宜。

  六、执行局:

  1、 依法执行本院一审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以及调解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院已生效的支付令;

  2、法执行本院行政审判庭审查裁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和委托执行案件;

  3、执行公证债权文书案件;

  4、办理其他有关执行工作事宜。

  七、司法警察大队:

  1、负责本院司法警察的警务、教育培训、管理等工作;参与上级法院组织对死刑案件的执行;负责警卫法庭、值庭、看管、押解人犯;参与有关审判庭和执行局的执行事项;协助院机关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八、审判监督庭:依法审判各类再审案件;负责本院案件评查工作;负责承办国家赔偿的确认工作;办理其他有关审判监督工作事宜。

  九、人民法庭:人民法庭的职能:依法审判各法庭辖区内的各类民商事、执行案件及刑事自诉案件;指导辖区内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办理其他有关法庭工作事宜。

  第二部分: 嵩县人民法院2017 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支总计均为2,851.04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820.18万元,增长40.39%。主要原因是审判业务增加,非税收入增多,案件增多,支出相应增加。

  二、关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合计2,462.54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2,462.54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关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支出合计1,870.15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563.56万元,占83.61%;项目支出306.6万元,占16.39%;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支出0万元,占0%。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为2,851.04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820.18万元,增长40.39%。主要原因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231.62万元,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物增加31.62万元,财政事物增加200万元,公共安全支出增加2153.07万元,行政运行增加1510.31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32.08万元。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70.15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467.47万元,增长33.33%。变动的主要原因是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增加209.31万元,政府办公厅(室)及相关机构事物支出增加31.62万元,财政事务支出增加177.70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增加32.08万元。

  (二)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870.15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209.31万元,占11.19%;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0%;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1,582.99万元,占84.65%;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0万元,占0%;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类)支出32.08万元,占1.72%;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0%;国土海洋气象(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45.77万元,占2.45%;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还本(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三)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1,360.67万元,支出决算为1,870.15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37.44%。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我院非税收入部分超预算收入。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 982.15万元,支出决算为1249.67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67.52%。决算数大于(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我院非税收入部分超预算收入.

  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年初预算为110万元,支出决算为102.5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93.18%。原因是嵩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六、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563.56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557.42万元,增长55.4%。变动的主要原因:其中:人员经费1,137.34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养老保险金缴费、住房公积金等;公用经费426.22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等。

  七、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52.6万元,支出决算为50.23万元,完成预算的95.5%。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嵩县人民法院严格执行相关政策。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43.18万元,占85.97%,完成预算的94.91%;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7.05万元,占14.03%,完成预算的99.2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度增加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43.18万元。其中: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公务用车运行支出43.18万元。主要用于车辆的加油维修 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2017年期末,部门财政拨款公务用车保有量为29辆。

  公务用车购置运行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度增加14.15万元,增长48.73%,主要原因是主要用于车辆的加油维修 保险等方面的支出。

  3.公务接待费支出7.05万元。其中: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7.05万元,主要用于审判业务增加,上级法院来我院对案件进行核查和审判接待。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度增加0.59万元,增长9.11%,主要用于审判业务增加,上级法院来我院对案件进行核查和审判接待。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2017年度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78个、来访人员421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八、关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2017年,按照《河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开展绩效自评的要求,我局对所属的各个部门进行了预算绩效评价。2018年我局拟组织对所属部门进行绩效评价。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 年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 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26.22万元,较2016年度增加121.65万元,增长39.94%。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审判业务增加,案件增多,支出相应增加。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18.68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18.68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8.25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44.16%。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17年期末,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法院共有车辆29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29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15辆,其他用车29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2017年度无其他需要说明的重要事项。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一、 财政拨款收入: 是指省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 事业收入: 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 其他收入: 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 、 “事业收入”、 “事业单位经营收入” 等以外的收入。

  四、 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 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 、 “事业收入” 、 “经营收入” 和“其他收入” 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 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 按国家规定提取、 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 支差额的基金) 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 基本支出: 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 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 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 项目支出: 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 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 “三公” 经费: 是指纳入省级财政决算管理, 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 其中, 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 旅费、 伙食补助费、 杂费、 培训费等支出;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 燃料费、 维修费、 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 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 支出。

  八、 机关运行经费: 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 包括办公及印刷费、 邮电费、 差旅费、 会议费、 福利费、 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 办公用房水电费、 办公用房取暖费、 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 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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