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
2018年11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嵩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能
二、主要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第二部分 嵩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第三部分 名词解释
附件:嵩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决算表
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表
八、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一部分:嵩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机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代表着国家和人民的意志,担负着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建设的神圣职责。
人民检察院的任务是通过行使检察权,追诉犯罪,保障人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人民检察院职权:1、对依照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2、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3、对侦查终结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4、对刑事、民事、行政诉讼行使法律监督;5、对刑事、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6、对监狱、社区矫正机构、看守所的执法工作实行法律监督;7、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8、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主要业务部门职责分工
侦查监督局。负责对全县刑事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和对公安机关刑事立案、侦查活动的监督,对全县行政执法活动进行监督、立案监督。
公诉局。负责对侦查机关(部门)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不起诉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者不起诉;对侦查机关(部门)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履行公诉职责和审判监督职责;审查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依法提起抗诉。
刑事执行监督局。对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和人民法院执行没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提请、审理、裁定、决定、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监管被刑事拘留、逮捕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被逮捕后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罪犯重新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对罪犯重新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刑事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
民事行政检察科。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或裁定、调解书,进行法律监督;对审判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程序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进行法律监督;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主要监督的是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行政执行行为、执行裁定、执行决定等执行活动中存在的违法情形;对于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遭受侵害,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以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遭受侵害而负有监管、保护职责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怠于履行职责,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控告申诉检察科(与刑事赔偿工作办公室合署办公)。接待处理来信来访,受理和依法处理公民、法人及其他单位的控告和申诉;依法办理检察机关管辖的刑事申诉、国家赔偿和司法救助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科。按照实行“捕、诉、监、防”一体化工作模式,负责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侵害未成年人人身权利犯罪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负责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工作。
法警大队。保护检察机关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的犯罪现场,执行传唤,参与搜查,执行拘传,提押,看管犯罪嫌疑人,负责检察机关专门接待群众来访场所的秩序和安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执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
案管中心。对检察机关办理的案件实行统一受理、流程监控、案后评查、统计分析、信息查询、综合考评等,对办案期限、办案程序、办案质量等进行管理、监督、预警,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
检察技术科。直接受理和承办各类案件的技术检验、鉴定;制定检察机关技术建设标准化方案;负责计算机网络的管理、运营。
派驻乡镇检察室。受理辖区内公民、单位和其它组织的举报、控告、申诉;开展涉检信访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对辖区公安派出机构及行政执法单位的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对人民法庭的审判活动、调解活动合执法活动实行监督。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加强法制教育宣传,开展对外联络工作。
法律政策研究室。负责调查研究国家颁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向领导机关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承办授权范围内的法律政策意见的起草工作;研究检察机关执行法律政策的规范性意见,并负责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检察工作适用法律问题提出有关立法司法解释的建议;承担检察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查研究。
第二部分:嵩县人民检察院
2017年度部门决算公开情况说明
一、关于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支总计均为1,748.35万元。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314.69万元,增长21.95%。主要原因是:第一,用于机关人员工资福利、正常履职的行政运行费用、一般行政管理事务费用增加;第二,因办案数量增加,用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的费用支出增加。
二、关于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合计1,551.56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1,551.56万元,占100%;上级补助收入0万元,占0%;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附属单位上缴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0万元,占0%。
三、关于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支出合计1,441.66万元,其中:基本支出1,042.11万元,占72.29%;项目支出399.55万元,占27.71%;上缴上级支出0万元,占0%;经营支出0万元,占0%;对附属单位支出0万元,占0%。
四、关于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均为1,748.35万元。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330.2万元,增长23.28%。主要原因是:第一,机关公用经费、办案数量上涨;第二,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住房保障的费用支出增加。
五、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总体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41.66万元,占支出合计的100%。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04.78万元,增长16.56%。变动的主要原因是:第一,用于机关人员工资福利、正常履职以及单位正常运行的费用支出增加;第二,行政单位医疗、住房公积金的费用支出增加。
(二)结构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1,441.66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一般公共服务(类)支出0万元,占0%;外交(类)支出0万元,占0%;国防(类)支出0万元,占0%;公共安全(类)支出1,387.53万元,占96.25%;教育(类)支出0万元,占0%;科学技术(类)支出0万元,占0%;文化体育与传媒(类)支出0万元,占0%;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0万元,占0%;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类)支出17.71万元,占1.23%;节能环保(类)支出0万元,占0%;城乡社区(类)支出0万元,占0%;农林水(类)支出0万元,占0%;交通运输(类)支出0万元,占0%;资源勘探信息(类)支出0万元,占0%;商业服务业(类)支出0万元,占0%;金融(类)支出0万元,占0%;援助其他地区(类)支出0万元,占0%;国土海洋气象(类)支出0万元,占0%;住房保障(类)支出36.42万元,占2.53%;粮油物资储备(类)支出0万元,占0%;其他(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还本(类)支出0万元,占0%;债务付息(类)支出0万元,占0%。
(三)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939.79万元,支出决算为1,441.66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53.4%。决算数与年初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第一,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公诉和审判监督相关案件数量增加,办案经费支出上涨;第二,用于机关人员正常履职和保障单位正常运行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增加。
1.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行政运行(项)。支出决算为906.76万元,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以及对家庭和个人补助支出的费用均有所增加。
2.一般公共服务(类)财政事务(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务(项)。支出决算为266.05万元,支出决算增加的主要原因是:用于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的费用支出增加。
六、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1,042.11万元。与2016年相比,增加73.08万元,增长7.54%。变动的主要原因:用于机关人员正常履职的人员经费和保障单位正常运行的公用经费增加。其中:人员经费796.85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住房公积金;公用经费245.26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才旅费、维修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租赁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委托业务费。
七、关于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预算为71.5万元,支出决算为69.7万元,完成预算的97.49%。2017年度“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与预算数存在差异的主要原因是机关公务接待减少、公务用车节能降耗。
(二)“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完成预算的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63.65万元,占91.31%,完成预算的99.45%;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6.06万元,占8.69%,完成预算的80.76%。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3.65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购置支出为0万元。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63.65万元。主要用于业务科室办案用车燃油费。2017年期末,部门财政拨款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7辆。
公务用车购置运行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度减少21.35万元,下降25.12%。
3.公务接待费支出6.06万元。其中:
外宾接待支出0万元。
其他国内公务接待支出6.06万元,主要用于接待其他单位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比2016年度减少3.54万元,下降36.9%,主要原因是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
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共接待国内来访团组72个、来访人员325人次(不包括陪同人员)。
八、关于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一)绩效管理工作开展情况。
1、完善绩效管理制度,预算绩效管理理念逐步建立。
2、稳步推进绩效工作,认真实施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
(二)项目绩效自评结果。
通过绩效管理工作自查自纠,深化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完善了预算绩效管理制度。
九、关于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0万元,支出决算为0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0%。
十、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机关运行经费支出245.26万元,较2016年度减少90.1万元,下降26.87%。减少的主要原因是:会议费、劳务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办公设备购置费等费用支出减少。
十一、政府采购支出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政府采购支出总额0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
十二、国有资产占用情况说明
2017年期末,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17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7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0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0辆,其他用车0辆;单位价值50万元以上通用设备0台(套),单位价值100万元以上专用设备0台(套)。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无
第三部分: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是指县级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是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是指部门取得的除“财政拨款”、“事业收入”、“事业单位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是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即事业单位以前各年度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当年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基本支出:是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必需的开支,其内容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两部分。
(六)项目支出:是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七)“三公”经费:是指纳入县级财政预算管理,部门使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八)机关运行经费:是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