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解读材料
一、背景情况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耕地保护的实施意见》(豫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守住耕地保护红线,严格保护永久基本农田,确保我县耕地占补平衡,建立健全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制度,依据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起草过程
《通知》起草中,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18〕31号)和《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洛政办〔2019〕4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对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进行规范。
三、主要内容
第一章:总则。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数量质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保护制度建设等相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第二章:年度自查。各乡(镇)政府应于每年3月31日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每年随机选取若干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等,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年度检查结果。
第三章:期中检查。各乡(镇)政府按照本办法和县考核部门检查工作要求开展自查,在期中检查年的3月31日前,向县考核部门报送自查情况。县考核部门组织对各乡(镇)进行实地抽查,结合各乡(镇)自查、实地抽查和相关督察检查情况等,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中检查结果。
第四章:期末考核。县考核部门对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根据各地自查、实地抽查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等结果对各乡(镇)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落实情况进行综合评价、打分排序,形成期末考核结果报告。县考核部门在期末考核年的6月底前将期末考核结果报县政府,经县政府审定后向各乡(镇)政府通报。
第五章:奖惩。各乡(镇)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作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年度自查、期中检查和期末考核结果抄送县委组织部、县发展改革委、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统计局、县粮食局等部门,作为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领导干部问责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重要依据。
四、解读机构
县自然资源局,解读人:杨佳艳,联系方式:66317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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