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办〔2024〕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同意,现将《嵩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4月15日
嵩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完善既有住宅的使用功能,提高宜居水平,改善老旧住宅区的居住品质,对老旧小区加装电梯事宜进行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七部门《关于城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指导意见》(豫建〔2018〕126号)《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洛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及先进地市经验,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坚持“业主自愿、充分协商、市场运作、安全规范”的原则,充分发挥业主作为物权所有人的主体作用,以共建共享、统筹兼顾、文明和谐为出发点,引导业主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保障原有建筑及加装电梯结构安全,有序推进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
二、实施主体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可以住宅小区或单元(栋)为单位提出申请。
以小区为单位申请的,申请人为该小区业主委员会。
以单元(栋)为单位提出申请的,应由本栋(单元)同意加装电梯的所有业主作为申请人,负责组织协调意见统一、方案制定、协议签订、工程报建、设备采购、工程实施、维护管理等相关工作。同意增设电梯的所有业主可书面委托1-3名业主或原建设单位、电梯安装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代建单位等作为实施主体代理上述工作。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办理的,应当签订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名称、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申请人作为建设单位承担相应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三、加装条件
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建成投入使用、具有合法房屋权属证明、未列入房屋征迁范围和改造计划,且原建筑结构未设置电梯的地面四层及以上既有住宅。
(二)既有住宅一般以单元为单位加装电梯,如加装电梯属于多个单元共用,则加装电梯意见征求范围基数为共用电梯的所有单元。加装电梯应当征求上述范围内全体业主意见,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加装电梯拟占用业主专用部分的,还应当征得该专有部分业主同意。
(三)加装电梯安装方案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电气安全、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不影响既有住宅的整体性安全。
(四)加装电梯拟设位置应在原建设项目用地界址范围内。
(五)制定有电梯加装、管理、检验、维修、保养、更新方案;电梯运行维护方案及费用(含电费、检验费、维修保养费、更新费、管理费等)分担方案。加装电梯的施工安全责任和运行管理责任落实方案等,并按规定办理加装手续。
四、职责分工
县政府成立嵩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工作,分管副县长任组长,住建局局长任副组长,成员为住建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急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民政局、财政局、发改委、公安局、消防救援大队、属地乡镇、社区居委会等。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老旧小区改造办公室(项目办),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的政策解读、补贴申领等相关工作。
住建局牵头组织加装电梯联合踏勘,负责对施工图审查机构、房屋安全鉴定和工程质量检测单位资质审验;自然资源局负责加装电梯设计单位资质审验,对加装电梯风貌及外立面进行指导;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提供电梯施工安装单位备选名录,指导做好加装电梯安装、维保、使用的日常监管;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使用单位开展常态化应急演练,指导帮助使用单位、给保单位等进行现场救援或消除隐患;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管线专营单位做好加装电梯中涉及的管线改造工作;消防救援大队负责对消防通道进行现场勘验;民政局、属地乡镇、社区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公示、异议调解工作;公安局负责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过程中的安全维稳工作;其他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能,配合做好加装电梯实施工作。
五、实施程序
(一)制定方案、签订协议。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符合建筑设计、结构安全(包含电梯及原建筑主体)、消防安全、电气安全、环境保护、防雷和特种设备等相关规范、标准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方案,并出具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设计承诺书。在与本栋(单元)所有业主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签订同意加装电梯协议,明确异议协商情况,加装电梯工程费用预算及资金筹集方案,建成后所有权归属、运行维修费用(电费、保养、维修、更新、管理)分摊方案、电梯运行维护保养协议等内容。
(二)协议公示。社区组织实施主体在加装电梯单元楼梯口及小区入口对加装电梯方案及协议进行公示(附件1),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含定位图、首层和标准层平面图、剖面图、立面效果图和加装协议。
公示期内收到书面异议的,可依照“两调一诉”解决。“两调”即:首先应当由申请人与利害关系人协商解决,未协商一致的,由社区居委会组织调解;一方拒绝社区居委会调解或经调解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属地乡镇组织调解。申请电梯增设的业主中有老年人、残疾人、失能人员的,在调解中予以优先照顾。“一诉”为:如确实无法达成一致,应引导利害关系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调解完成后,所在乡镇或社区出具公示及调解情况证明(附件2)。
(三)施工图审查。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设计方案经业主充分协商、公示认可后,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图设计及审查。
(四)联合踏勘。施工图审查合格后,申请主体向县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加装电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相关业主身份证、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
2.代理人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授权委托书;
3.公示牌(附件1)、现场公示照片、经社区(街道办)盖章的加装电梯公示及调解情况证明(附件2);
4.加盖设计单位出图章、设计师章、施工图审查机构审图章的增设电梯安装方案(含绘制在1/500 现状地图上的总平面图、定位图、各楼层平面图、各向立面图、剖面图、立面效果图等);
5.房屋安全检测意见、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承诺书(附件3)。
6.业主增设电梯协议。
备注:上述资料应同时提交纸质版和电子版(扫描件)。
由住建局组织自然资源局、应急管理局、消防救援大队等单位对建设现场进行联合踏勘,各相关单位于5日内出具部门意见(规划设计方案备案、登记、资质审验或技术性指导意见等)。
(五)工程施工。申请人持相关意见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开工告知,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进行施工和监理。申请人应对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总负责,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电梯企业按有关法律法规负相应责任。电梯安装过程须由具有法定资质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监督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六)联合验收。工程竣工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集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应急管理局等单位根据本单位职责对建设现场进行联合验收,并于3日内出具联合验收意见。竣工验收后30日内,施工单位应向申请人移交《电梯监督检验报告》和有关技术资料,申请人应当及时将建设工程资料移交县档案馆。
(七)使用登记。验收通过后,申请人持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合格证明,向县市场监管局申请并办理使用登记。
六、监管措施
方案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未按相应规范进行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和审查,建设单位未按通过施工图审查方案建设,或开工前调整方案不重新履行实施程序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相关要求
安全要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设计、施工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符合法律、法规和安全要求。
八、其他说明
(一)本办法仅适用于嵩县城区范围内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项目;具有合法权属证明的非既有住宅多层建筑加装电梯办理程序参照本办法执行,但不享受财政补贴政策。
(二)安全、规划设计、资金筹集、补助等相关要求及保障措施按照省、市文件执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附件:附件.doc
1.公示牌模板
2.公示及调解证况说明模板
3.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设计承诺书
4.加装电梯业主确认书
5.踏勘申请表
6.既有建筑加装电梯规划设计方案备案申请表
7.授权委托书
相关链接:《嵩县既有住宅加装电梯实施办法》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