嵩政办〔2024〕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嵩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县政府2024年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原《嵩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嵩县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嵩政办〔2018〕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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嵩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机制实施方案
为规范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建立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机制,切实保障动物防疫安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3号)、《河南省农业农村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的通知》(豫农文〔2021〕186号)等为依据,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统筹规划、属地负责,政府监管、市场运作,财政补助、保险联动”的原则,以适宜区域范围内统一收集、集中处理为重点,推动建立集中处理为主,自行分散处理为补充的处理体系,逐步提高专业无害化处理覆盖率,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实现病死畜禽及时处理、清洁环保、合理利用的目标。
二、实施范围
全县范围内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定点屠宰场。
三、重点工作
(一)健全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体系
1.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嵩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以下简称处理场),作为承担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任务的经营主体,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的前提下,处理场采用化制等先进工艺进行集中处理,并做好消毒灭源工作。
2.病死畜禽收集暂存点建设。鼓励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合理布局、科学设置”的原则,因地制宜,配套建设病死畜禽集中暂存点、配备冷库等设施设备;畜禽养殖场(户)、畜禽定点屠宰场按标准自行建设收集暂存点或暂存冷库。2024年底,全县形成完整的无害化处理体系,实现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收集、暂存、运输、处理等各环节的科学有效监管。
(二)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机制
1.查验确认。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审核确认工作,明确监督人员及监管责任;养殖场(户)等责任主体通过拨打处理场收集报收电话报案,收到报案后,处理场收集员负责病死畜禽现场查验,乡(镇)监督员负责审核确认,发现有病死畜禽批量死亡的,要及时报告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2.收集转运。养殖场(户)委托处理场无害化处理的病死畜禽,经乡(镇)监督员审核确认为非重大动物疫病的,由处理场收集员负责收集至集中暂存点或转运至处理场;对规模养殖场、畜禽定点屠宰场的病死畜禽实行点对点收集转运,防止动物疫病交叉感染和传播。病死畜禽转运车辆,跨县域、市(县)行政区域收集转运的,应按照当地农业农村部门规划的路线直接转运至处理场,不宜在途中开厢卸载、加载病死畜禽;若转运途中发生渗漏,应当及时清理、消毒,并对病死畜禽重新包装、消毒后再继续运输,确保生态环境安全和生物安全。县农业农村部门、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通报紧急情况,落实监管责任。
3.集中处理。处理场逐车核对入场车辆转运交接记录,核查病死畜禽数量,规范填写接收记录,及时处理病死畜禽,并按照国家规定上传河南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不能及时处理的,可入库暂存冷藏,做好记录,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处理场销售的无害化处理产物,应当严控流向,查验购买方资质并留存相关资料,签订销售合同。对于死胎、木乃伊胎、流产物由处理场一并收集、运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同时做好台账管理(每90公斤折算1头猪计入台账)。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当根据动物疫病防控要求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
(三)规范病死畜禽自行处理
自2024年起,在依法前提下全县全面启动病死畜禽统一收集、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逐步淘汰现有深埋、化尸窖、堆肥等落后处理方式,确保有效杀灭病原体,不污染环境。对于少部分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等暂时不具备集中处理条件的,要配备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设施设备,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进行处理,严格落实登记、清洗消毒、人员防护、生物安全等管理制度,并向当地乡(镇)农业管理部门备案。
(四)健全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机制
1.补助原则和经费来源。养殖环节病死猪无害化处理实行先处理后补助,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补助对象为承担无害化处理任务的实施者。补助标准为:统一集中专业无害化处理的按每头补助80元补助;边远山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等暂时不具备统一集中处理条件、自行处理的每头补助30元。
补助资金由中央、省、市、县财政共同承担,县财政要足额安排补助资金,采取定期结算等方式及时发放补助。
其它病死畜禽按有关标准折算成猪支付无害化处理费用,具体折算标准为:1头牛折算5头猪、1只羊折算1头猪、30只鸡或鸭折算1头猪、90公斤病害猪肉折算1头猪。
2.补助标准。对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补助,处理场每收集、运输和处理1头猪给予处理场80元补助。处理场收集、运输、处理的死胎、木乃伊胎和流产物,每90公斤折算1头猪给予处理场80元补助。
养殖场(户)上交的病死畜禽,饲养范围仅限于嵩县境内的,对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的行为将依法查处。
3.承保机构和联动机制。鼓励养殖场(户)积极参加能繁母猪、育肥猪保险等各类养殖业保险。参保畜禽病死之后,必须由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才能取得保险赔偿。通过建立养殖业保险和无害化处理联动工作机制,在降低养殖场(户)养殖风险的同时,提高养殖场(户)主动申报、主动接受监督和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到位。
(五)强化畜禽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管理
全县无害化处理数据根据国家规定进入河南省畜禽无害化处理监管信息系统,县无害化信息管理人员负责对无害化处理数据进行管理和审核;乡(镇)监督员负责审核收集单、处理单,对收集员的取证信息进行审核确认,对辖区内养殖场(户)信息进行管理维护;收集员作为病死畜禽收集的一线人员,负责具体办理病死畜禽的收集、拍照取证和信息填报工作。自2024年起,逐步实行报告、收集、无害化处理等全链条信息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宣传、发展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管、林业、金融监管、税务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全县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工作机制。工作机制下设办公室在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常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工作机制各成员单位要统筹协调、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取得成效。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本辖区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负总责,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制,确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和监管工作全覆盖,杜绝随意丢弃病死畜禽的现象发生,切实把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分工。县委宣传部门负责病死畜禽的网络舆情监测,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网上相关情况;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支持病死畜禽集中暂存点项目建设;公安部门负责涉嫌生产、经营、屠宰、加工、收购、储存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犯罪案件的侦办;财政部门负责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经费保障,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到位;自然资源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无害化处理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优先予以保障”的要求,负责依法依规办理病死畜禽集中暂存点用地等相关手续;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场进行环保监督检查,确保废气、废水处理达标排放,杜绝二次污染,以及查处病死畜禽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交通运输部门根据运载畜禽车辆的行驶路线或托运、承运留下的信息,协助公安、农业农村部门核实、确定涉嫌违法丢弃病死畜禽的运输车辆和相关当事人;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屠宰环节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监管,对无害化处理进行技术指导,依法查处随意丢弃病死畜禽行为,避免病死畜禽弃置土地、水域污染环境;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畜共患病的防治指导;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落实进货查验制度和按规定做好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严厉打击销售病死畜禽及其产品、使用病死畜禽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等违法行为;林业部门负责审核上报病死畜禽集中暂存点项目建设涉林地使用相关事宜;金融监管部门要督促指导保险机构做好保险理赔与无害化处理工作的衔接;税务部门负责依法落实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税收优惠政策;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工作。
(三)强化监督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开展风险评估,定期对处理场、集中暂存点、暂存冷库和运输车辆开展病原学监测,督促指导落实生物安全防控措施;同时,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金融监管等部门依法打击恶意骗保、非法销售、随意抛弃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等违法行为,其他部门按照责任分工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对动物防疫条件和环保设施设备不达标、群众反映强烈、以及不符合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的无害化处理方式,要坚决依法取缔。
(四)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明确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隔离等单位和个人的主体责任,增强其法律和责任意识,从源头做好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要组织辖区有关部门广泛张贴标语、印发明白纸,积极宣传告知病死畜禽“五不准一处理”规定,即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销售、不准转运、不准丢弃,必须依法依规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理,提高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自觉性。
(五)强化资金管理。农业农村部门要科学合理编制绩效目标,强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开展绩效自评,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刚性约束;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在单位绩效自评基础上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加强补助资金使用监管,对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套取、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依法追回补助资金并依法依规处理。
(六)强化信息报告。处理场每月以乡(镇)为单位,将集中无害化处理情况反馈给县农业农村部门确认,每年1月20日前向县农业农村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车辆运输和环境消毒等情况;各乡(镇)于每年1月20日前对辖区内上一年度病死畜禽自行处理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审核后报县农业农村部门;县农业农村部门每年对全县的病死畜禽处理情况进行一次综合统计与评估,同时抄送县财政部门。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在有效期内,可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对本方案进行修订或废止。